第七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开工登记及完工登记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指引及教育培训;
(二)依法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或者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或者建设管理;
(三)将限额以下工程信息登记回执张贴在工程主要入口处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涉及增加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经建设单位验收后投入使用;
(七)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存在聚氨酯等保温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物的冷库等建筑、场所内施工的,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应查清地下管线情况,并按规定签订有关保护协议,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要求;
(八)及时支付工程资金,保障合理的工期和造价;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九)对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不得违法分解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
(十一)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确保施工或者作业安全,并配合落实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承接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或者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应进行全面风险辨识评估,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并严格按要求强化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配备专业专职人员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六)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七)涉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拆除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和要求后方可作业;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八)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根据查明的地下管线情况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九)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规定管理;
(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为从事高处施工或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一)严格落实封闭管理、噪声和扬尘控制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在开工前向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十二)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公安监管场所、监狱、机场、码头、口岸、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区域、长途汽车站以及其他依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场所内实施的限额以下工程由其管理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