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罚款5万!深圳一检测公司排气参数未与气态污染物的监测时长一样被处罚
2026年7月1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宝安罚字〔2026〕127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3日、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你单位成立于2007年,是以环境检测为主营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19120835)。2025年,肇庆市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曾委托你单位对肇庆市皇成皮饰有限公司开展监测,监测的项目包括工业废水、雨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厂区内无组织废气、噪声,你单位分别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KBG20250501044-1、GDZKBG20250501044-2);阳江市一达医疗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曾委托你单位开展年度排放许可证自行监测,监测的项目包括废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等,你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KBG20250701093)。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一、《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KBG20250501044-1)的采样原始记录与仪器输出数据监测时间不一致。2025年5月29日,你单位对肇庆市皇成皮饰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时填写的有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记载A001-1号样品采样时间为60分钟(9:04-10:04),但采样所使用的ZR3260型烟尘采样仪打印条显示的对应采样时间仅为10分钟(9:04-9:14)。你单位使用上述所采样品的分析结果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KBG20250501044-1)。对上述问题,你单位解释称:关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KBG20250501044-1)的采样原始记录与仪器打印条监测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原始记录表载明的60分钟指的是氨和硫化氢的采样时间,使用的仪器是双路烟气采样器ZR-3710,是一种气态污染物采样器,设定固定的采样流量及采样时间,通过气泵进行抽样,该检测设备无打印条;打印条反映的是使用ZR-3260型烟尘采样仪进行标干流量的测量时间为10分钟。标干流量是为了计算排放速率而进行的检测,其监测时长基本无法和气态污染物的监测时长一样。标干流量稳定后的波动情况不多,它对氨和硫化氢的浓度没有影响,未造成失实结果。《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 16157-1996执行”。你单位使用ZR-3260型烟尘采样仪进行排气量测定时,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即测定起止时间应与氨和硫化氢的采样起止时间一致。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上述标准规定。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KBG20250701093)的采样原始记录显示采样监测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体表现如下:1.2025年8月28日,你单位对阳江市一达医疗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时填写的锅炉烟尘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中记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测浓度栏分别仅记载了1个数据,采样时段为13:01-14:01,测量值为1小时均值,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8.5.3“启动抽气泵,以测定仪规定的采样流量取样测定,待测定仪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连续5分钟—1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及《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9.2.2样品测定“零点校准完毕后,将仪器的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堵严采样孔,使之不漏气。待仪器示值稳定后,记录示值,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监测结果。取5min—15min平均值作为一次测定值。测定期间内,为保护传感器,应每测定一段时间后,依照仪器使用说明书用清洁的环境空气或氮气清洗传感器”的要求。2.二氧化硫实测浓度结果为29mg/m3,仪器校准量程20.0mg/m3,二氧化硫测定结果不在4mg/m3-20mg/m3之间,你单位亦未重新选择校准量程后重新测量,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中11.3“样品测定结果应处于仪器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要求。关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KBG20250701093)采样监测不符合监测分析方法要求的问题,你单位陈述申辩称:1.测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最后报告中所体现的结果为小时均值,我司提供的设备打印条也是一小时均值,标准中要求的“每分钟记录一次检测结果”最后也是要算出60分钟内的小时均值,这与每分钟记录一个数据最后计算出小时均值的结果并无差异。打印60张1分钟的检测结果从工作量和检测单价方面考虑不太现实,当前就行业现状来说,测烟气的时候测小时均值就是一张打印条或者三个五分钟的三张打印条,我司监测满了一个小时,时间更长。2.关于校准量程,就本次任务来说,我们采样人员未到现场时不知道二氧化硫的具体浓度是多少,现场已是从所携带的标气里选择了最贴近实际测量浓度的标气,已属现场能做到的最优解。2025年12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宝安责改字[2025]XX09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提供了整改报告,表明进行了如下整改:①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和《ZR-3260型自动烟尘(气)测试仪作业指导书》(GDZK-ZY.1-003)进行培训学习,对培训效果进行有效性评价;明确要求采样时间同步记录;②组织专项培训,确保采样人员熟悉现行标准和操作流程,建立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增加对采样过程的监督频次,定期检查标准执行情况;采购不同浓度的标气。参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行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的规定,案涉采样原始记录表所载监测原始记录属于环境监测数据。你单位作为专业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测定方法,不可自行主观臆断不影响监测结果而随意违反环境监测规范的规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非可豁免执行环境监测规范的事由。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并以获取的监测数据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ZKBG20250501044-1、GDZKBG20250701093),属于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2026年6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6〕1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6年6月2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一是违反的环境监测规范数量为3项,裁量过重;二是无违反环境监测规范的主观恶意,仅仅是对环境监测规范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且未造成实质性数据失真危害;三是具备多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包括及时整改、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初次违法。上述情况,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6〕118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凭。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和告知,并对调查结果、案卷材料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1.你单位出具的2份案涉监测报告分别违反了4条技术规范(GB 16297-1996的8.5、HJ 57-2017的8.5.3和11.3、HJ 693-2014的9.2.2),告知的处罚金额系依据相关裁量标准确定,未对你单位加重处罚,并无不当;2.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并以获取的监测数据出具加盖CMA章的合格的监测报告,相关违法事实的成立不以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理解偏差”并非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监测过程不合规致使企业的自行监测结果不可信,侵害了生态环境监管公共秩序,具备社会危害性;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十二章§12.1“违反环境监测规范类别的数量4项以上”之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