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读鲁迅先生《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先生警醒世人:面对穷凶极恶的势力,若不分青红皂白扯谈公平,对坏人施以“绅士风度”式的宽容,本质上就是对良善、对人间正义的无情戕害。
一百年之后的今天,那种国民劣根性,那种不辨是非、模棱两可、圆滑世故、八面玲珑,处事一味“费厄泼赖”、一味“和稀泥”的“中庸”思维,依然盘踞在一些人的内心深处,沉淀为根深蒂固的潜意识。
“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吃亏是福,忍让长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句句民间俗语,皆是这套处事逻辑鲜活直白的表达。
为何这套处事哲学能大行其道?因为它省力省心,又不结怨于人。恰如鲁迅笔下的描摹:“折中、公允、调和、平正之状可掬,悠悠然摆出别个无不偏激,唯独自己得了‘中庸之道’似的脸来。”
至于谁对谁错,那不但要花费时间查证,动脑筋去辨析、推理,还有得罪错误一方的风险。所以,他们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索性效仿“葫芦僧”,糊里糊涂了结了某桩棘手公案。
深圳的陈先生与保险公司那张跨越三十年的保单,举国瞩目,等待着法院的神圣判决。此时此刻,人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担忧:法院会不会以“费厄泼赖”的方式判案?
这种担忧并非多余。现在,已经有一帮“公理论者”在我们耳畔大嚷大叫:每月五十万确实不符合保险业行规,法院理应折中裁决。
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对错误一方施行“费厄泼赖”,把“各打五十大板”的逻辑套入本案,不按“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同作出公正的判决,那便是“司法乡愿”。看似兼顾了原、被告各方的利益,实则偷走了公平正义。
对于为何不依照合同每月支付五十万,保险公司的回应是:当年因设备不完善,员工录入疏忽,将“一次性领取”,误写成“按月领取”,属于操作失误,且该员工已经不知所踪。
这一辩解,恰恰证明了该条款是保险公司自身意思的表达——没人强迫,也没人伪造。三十年间,陈先生按月缴费,保险公司按月收费,这也恰恰证明了双方已经以实际履行行为反复确认了这份合同的有效性。
退一万步说,即使按月支付有违行规,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那保险公司也只能自认倒霉。近代史上,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哪一个符合清政府的国家利益?哪一条不给中国造成巨大损失?但列强会因为清政府经济困难,难以承担就允许它少赔一两银子吗?
不平等条约尚且要遵守,更何况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商业契约。春秋时期,曹沫在盟会以武力挟持齐桓公,逼迫他归还侵占的鲁国土地,齐桓公被迫应允。桓公事后想反悔,管仲劝他:不可背弃盟约。齐国最终如约归还土地,他也就此赢得了诸侯的信服,终成一代霸主。
守约的逻辑一脉相承,条约一经签订,即便是“城下之盟”也要认真履行。条款是保险公司写的,错误是保险公司犯的,凭什么让守约方承担后果?
笔者多年前,曾经去一家银行存款。银行员工极力怂恿我购买某种保险产品,信誓旦旦:保本、每万元年利息二千、年年分红。五年后,每万元只有区区一千一百五十元的分红,远低于银行存款利息。“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面对这句狰狞的、蛮不讲理的条款,我所有的不满、牢骚只能咽回去。
保险公司这种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不履行承诺、欺骗客户、“吃相难看”的案例,早已俯拾皆是。如今,终于因为他们自己的疏忽而马失前蹄,要承受一点损失了,又想撕毁合同、和客户耍赖。请问: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一生一世连一次理也不讲,何以立世?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个人失信,害只一身;机构失信,祸及天下。当一家经营数十年的保险公司可以轻易以“工作失误”,撕毁一份存续三十年的合同,当违约成本可以因为“笔误”轻易清零,所有契约都将沦为废纸,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都将彻底崩塌。
若法院迁就所谓“行规”,听从那帮“公理论者”的叫嚣,误将纵恶当作宽容,对违约者实行“费厄泼赖”,采纳“和稀泥”式的折中赔付,将遗患无穷。
这样做,等于明示守约人:契约难以足额兑现,你数十年如一日的诚信坚守,就是个笑话。
一旦“折中判罚”成为常态,保险公司皆能借“笔误”,肆意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如此裁判非但不能惩戒失信行为,反倒变相纵容违约取巧。
契约的确定性,是商业文明赖以存续的根基。当一纸存续几十年的保单能被“行规”“惯例”轻易篡改、消解,百姓谁还敢签订跨度数十年的长期合同?
深圳陈先生绝非孤立对簿公堂,站在他身后的,是无数手握长期合约,将半生权益托付给一纸契约的普通人。他们翘首以待,渴望法院以牙还牙,“痛打落水狗”,给出一份公允而庄严的裁决——这份裁决,直接决定无数契约的法律效力,牵动着无数百姓后半生的安稳与幸福。
一桩失当的裁判,足以污染整条司法河流。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丧失对“白纸黑字”的最后一丝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