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某公司拖欠21名员工三个月工资20余万元。同期,广东某公司拖欠37名员工三个月工资35万元。经查,深圳市某公司和广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冯某。龙岗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两家公司限期支付,但两家公司逾期均未支付,后法定代表人冯某逃匿。经各环节依法处置,冯某未出现并支付工资。
2026年4月28日,龙岗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冯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嫌疑人冯某已被移交检察机关,后续将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
深圳等一类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累计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累计十万元以上。
欠薪不是借口,是违法行为!
逃匿不是出路,是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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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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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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