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案件中,我们来一起学习和理解一个公司法上的重要制度——公司人格否认,俗称 “刺破公司面纱”。
1、基本原则: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法律上,公司一旦合法成立,就是独立的“法人”。它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公司面纱”的由来——把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隔开。
这个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投资积极性,因为股东不用担心把全部身家都赔进去。
2、例外:当法人独立地位被滥用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能被滥用。如果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己的“提款机”或“挡箭牌”,让公司和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不分彼此,那法律就不再保护这层面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纵向否认”,让股东为公司的债务负责。
3、横向否认:让关联公司也担责
本案涉及的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形态——横向否认:实际控制人不是把公司资产往自己口袋里装,而是在自己控制的多个公司之间“左口袋倒右口袋”,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来架空债权人的债权。
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11条明确引入了横向否认:“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新增了该部分内容,该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