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的引进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业用地项目土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 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坚持质量引领的原则,产业用地项目监管坚持“全方位、全年限、多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行政辖区内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工作。
第四条【产业项目分类】本办法所成产业项目分为重点产业项目、一般产业项目、通用产业用房项目。
重点产业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重点产业项目分为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和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通用产业用房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投资建设,采取“限价格、限对象”方式出租、出售的产业用房。
除重点产业项目、通用产业用房项目之外的项目为一般产业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工作机制】
成立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司法行政、区发展和改革、区统计、区环保、区土地整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区税务、区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可邀请各街道、应急、文体、教育、水务、卫生、建筑工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相关工作及会议。
遴选小组负责审定产业用地项目的竞买资格条件、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用地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动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有关事项。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引进工作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有关经济指标提出意见。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汇总由区各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经分管区领导初审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等材料,并提请遴选小组审定。
区各产业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本行业产业项目接洽、培育、储备和筛选;起草项目论证方案、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提请分管区领导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等材料进行初审;负责对遴选方案进行报备,对备案有异议的项目,将有关单位意见汇总报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办公室;对竞得人(中标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核实;报请区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协调解决项目引进、项目选址、项目用地出让、项目监管等问题,并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统计部门协助将迁入企业的产值(或营业收入)等在光明区纳统。
区环保部门负责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对需要引进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符合水源保护区要求、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
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街道具体实施产业用地项目土地整备工作,梳理汇总街道报送的产业用地项目选址地块的土地整备情况。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联合产业部门出具项目论证意见,就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竞买资格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负责核实申报产业用地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负责按程序推进产业用地供应工作。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产业用地企业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出意见,协调迁入或新设于光明区企业的工商注册事宜。
第三章 项目标准、申报资料及准入条件
第七条【产业用地项目基本要求】 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及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八条【申报资料】 申请重点产业用地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向区各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产业用地的函;
(二)光明区申请产业用地企业信息采集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六)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七)属于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需提交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竞买资格条件】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按照项目遴选方案设置,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可按规定设置准入行业类别。
第四章 项目引进及其审批流程
第十条【项目洽谈和培育】 区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及光明区产业导向目录与项目引进有关标准,对申请产业用地企业开展前期对接洽谈、申报资料受理、尽职调查、项目论证等工作。结合企业规模、成长性、技术先进性、投资额等情况及项目引进标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起草项目论证意见、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遴选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论证】项目论证工作由区产业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联合开展。区各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对意向用地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履约能力开展尽职调查,对项目产业发展要求、建设规模或通用产业用房建设需求、租售管理要求等进行论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核实意向用地单位及其关联公司市内已有产业用地开发建设情况,按照我市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结合土地储备实际情况等,提出具体用地选址意见。项目论证工作完成后,由区产业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出具项目论证意见。项目论证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引进或通用产业用房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产业准入条件和建设内容;
(三)拟选址用地的基本情况;
(四)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产业发展要求及通用产业用房的建设标准、租售比例等管理要求;
(五)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二条【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区产业部门结合项目论证拟订产业项目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地块情况和产业准入条件;
(二)监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产业发展要求,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等产权限制条件;
(三)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四)联合竞买要求;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重点产业项目由区各产业部门在项目论证意见基础上,拟订项目遴选方案草案。属于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由区政府将项目遴选方案草案和监管协议草案报送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市产业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市产业部门,由市产业部门制定项目遴选方案、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征求意见】 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单位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的意见。
第十五条【初审】 区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召集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土地整备等部门,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等材料进行研究,并将经分管区领导初审后的材料报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六条【审定】 遴选小组办公室提请遴选小组审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第十七条【遴选方案报备】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与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论证意见和遴选方案有效期】
项目论证意见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未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审定的,项目论证意见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失效。失效后确有必要继续供应土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开展项目论证或遴选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用地供应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结果,按程序组织用地供应工作。
第二十条【核实或审查竞买资格条件】 区各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竞得人(中标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核实。
其中,一般产业用地项目的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竞买资格条件核实申请,由区各产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重点产业用地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向区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申请的,由区各产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由区政府与用地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于土地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将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第五章 项目后续监管
第二十二条【监管时点及核查内容】在宗地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投产后每隔5年、租赁转出让前1年内、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1年及双方约定一致的其他核查时间点,由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自行核查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协议有关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一)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核查内容包括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是否达到承诺值、投产时间是否延误、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及企业贡献是否达标,产值能耗是否超标;
(二)项目投产后第6年,核查内容包括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时间是否延误、产出效率是否达到承诺值、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及企业贡献是否达标,产值能耗是否超标;
(三)租赁年期届满前1年,核查项目是否达到约定的转出让条件;
土地出让期内每一个核查时点,均需核查的其他事项包括房产是否存在擅自出售、出租情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实际运营产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后续履约核查】 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区商务部门形成核查处理意见,按程序提请区委区政府审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于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部分考核指标未达标的,可视具体情况分梯度处理。经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按批次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报送市政府。
用地竞得人履约考核未通过的,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监管协议调整】
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履约困难的,市产业部门或区政府可依用地单位申请,协商调整监管协议相关产业发展要求并签订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退出机制】 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运营,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未获批准或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可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申请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收储。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土地供应合同并按规定开展土地收储。
经批准土地收储的,土地收储价格按照剩余年期的土地市场价格,并扣除原合同约定地价20%的违约金后确定。构成闲置土地需要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应按规定征缴。
建(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由用地单位限期清除;经批准建(构)筑物可保留使用的,可以按不超过建(构)筑物残值的标准进行补偿。
土地收储申请未获批准的,用地单位应继续履行土地供应合同。拒不履行土地供应合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按照规定或者土地供应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土地收储以及建(构)筑物补偿所需资金,在土地整备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配合协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产业用地项目引进及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区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重点产业项目标准】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九条【通用产业空间管理规则】 通用产业用房的租售参考价格、租售对象、二次转让要求以及园区建设运营标准要求等管理规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
产业空间建设运营企业自有用地建设或通过收购、股权划转等方式取得的产业用房,除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外,其他符合通用产业用房标准的,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纳入通用产业用房管理,经审查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补缴地价,按通用产业用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售。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和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深光工信规〔2025〕2 号)同时废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如遇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