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二、申报时间申报起止时间 2026-06-02 09:00 至 2026-06-15 18:00。三、资助标准按照实际融资成本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本项目补贴的利息按照不含税金额核算,需核减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本项资助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区发展改革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可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四、申请条件(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南山区依法从事实际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2024年或2025年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且提交材料时项目或贷款已结清(已申报项目不得重复申报);3.履行相关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4.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地或数据申报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3.企业需承诺在获得资助后三年内,如出现欠税漏税、财务造假、企业注销等经营异常行为并经查实,应主动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资助资金,已注销企业应由申报产业资金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清算责任人/原股东退还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