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资格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行业经验
①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A.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B.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C.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D.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上述四项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E.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F.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G.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A.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B.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C.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D.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E.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应当说明曾任职企业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情况、持有知识产权专利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如有)、上市安排(如有)、股权投资规模、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情况等内容);
【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上述五项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F.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G.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H.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说明上述人员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材料、离职材料、社保缴纳材料等;
④禁止挂靠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3)投资能力
①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交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材料。投资业绩材料为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应当说明是否为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向、管理产品规模等。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当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投资项目材料应当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不作为股权类投资业绩材料;
③禁止挂靠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4)高管持股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
(5)冲突业务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5年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
(6)兼职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7)上市公司知悉函
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