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底线,网络餐饮监管再度升级!6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外卖商户多项硬性经营准则,以制度化约束压实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市民“舌尖上的安全”筑牢制度屏障。
《规定》划重点!外卖商户六大硬性经营要求
1
必须具备实体门店: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须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2
必须持有真实资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按许可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入网经营。
3
必须规范信息公示:网店名称须与实体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确保真实、准确。
4
必须设置“无堂食”标识:不提供堂食服务的,须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5
必须规范加工制作: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6
必须规范包装封口: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违规后果:未落实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一轮专项整治启动,聚焦重点精准再发力
结合《规定》落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新一轮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商户资质、环境卫生、信息公示、食材安全四项重点。重点整治月销量超5000单的网红餐饮商户、各品类热销前十商户、一址多店及小品牌连锁外卖门店;覆盖校园周边、城中村、外卖商户集中区域等重点场所;同步开展食材抽检与快检,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执法当天,全局累计检查商户1189家,发现问题217项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7份,立案查处80宗,下线、置休违规商户23家。




持续亮剑:常态高压不放松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民生福祉,规范经营、守法自律是每一位入网餐饮商户的法定责任,现公布第七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
顾某某、白某某涉嫌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检查网络餐饮单位某驴肉火烧店时,发现该店无驴肉原料,仅存马肉、马杂。经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驴肉火烧”检出驴源性、马源性、猪源性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构成销售掺假掺杂食品。因案件销售金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追诉标准,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警示:以马肉、猪肉冒充驴肉制作火烧进行销售,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恪守诚信经营准则,严把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销售公示全流程关口,严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2
深圳市宝安区某某烧鸡店涉嫌购买并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深圳市宝安区某某烧鸡店在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行政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相关申请和办理记录,涉嫌购买并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餐饮服务的法定资质,任何买卖、伪造、使用虚假证件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追责。广大经营者务必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申办许可,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3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某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其2包食品配料“老坛剁椒”已超过保质期限。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尤其是同时开展线下堂食及网络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材储存和日常管控机制,严格落实保质期自查制度,杜绝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
案例4
深圳市大鹏新区某某面包店涉嫌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某某面包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后厨设备生锈积灰、长期未使用。经调查,当事人承认线上订单实际由另一家餐饮单位加工制作,自身仅承接订单并委托配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涉嫌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委托他人加工制作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警示: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对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负责,严禁“挂名经营、委托代工、信息造假”。任何试图通过虚构资质、隐瞒实际经营状况来规避监管的行为,最终必将面临法律严惩。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