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24年9月开始,陆续与多名第三方网络主播签署《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直播推广服务协议》等合同,约定由主播在某平台为其店铺推广并销售相关商品。与此同时,为提升在平台的销量数据,当事人安排员工在直播期间进行刷单操作,具体刷单行为表现为安排员工通过虚构交易、虚假下单等方式,人为提高商品的销量数据,并在直播过程中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销量信息,以吸引消费者购买,违背了商业宣传的真实性原则,误导了潜在消费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