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深圳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一批锂电池需要从中国运到印度。锂电池出海,大家都清楚,属于敏感品,需要专门的处理方式和申报流程。
甲方委托了深圳另一家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来办理这批货物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包括从甲方仓库提货、拖车到码头、装箱、报关等。
乙方接到委托后,8月16日安排拖车把货物从东莞的地址提取到蛇口港,装进集装箱,集装箱号TEMU4033029。
报关单上记载得很清楚: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都是甲方,货物名称叫"电池",101件,成交方式FOB,价值19万美元。
8月31日,船公司CMA通过邮件通知乙方,说舱位不够,原定9月9日的船期要推迟到下一班。货物只能先放在码头堆场等着。
与此同时,船公司问乙方:“有没有这批货的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海运运输鉴定报告?”
乙方转问甲方。甲方当天就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书发过来了,上面白纸黑字写着:
危险品识别为无,经测试符合联合国《危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分38.3条款的所有要求,海运和包装要求可按普通货物条件办理。
也就是说,按照甲方自己提供的鉴定报告,这批电池当普通货走就行。
乙方拿着甲方的资料,按普通货物办了报关、进场,把集装箱放在了码头堆场。
9月7日,集装箱在码头堆场里冒烟自燃了。
一把火烧了5个柜子
深圳码头的应急处置通报写得清清楚楚:9月7日,集装箱TEMU4033029出现冒烟自燃,迅速发展为明火。
火势不是一般的猛。跟这个集装箱挨着堆放的4个集装箱全部被波及:HMMU6280188、GCXU5027223、TCLU1296620、TCLU1299656,全部出现冒烟起火情况。
码头立刻启动应急流程,配合消防队用吊柜、倒货、喷淋灭火等方式处置,最终才把火势控制住。
初步查看的结果:
- TEMU4033029(起火的那个)、TCLU1296620、TCLU1299656——箱体受损,货物烧毁
- HMMU6280188、GCXU5027223——部分货物损毁,取出后单独堆放,外观没受损的临时转运到港区空箱暂放
- 另有14个临近堆放的集装箱被淋水降温,放观察区待进一步处置
甲方的货全烧了,19万美元没了。
9月8日,码头方向出具《事故告知书》,明确告知甲方:你的集装箱冒烟自燃,迅速发展为明火,波及相邻集装箱并出现冒烟着火情况。
当天晚上11点55分,甲方法定代表人蒋某赶到现场实地勘察,对事故原因、处置情况及相关损失进行详细了解。
蒋某在《事故告知书》上签了字,按了手印。告知书落款处写着:甲方对该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无异议,并承诺配合后续调查和索赔工作。
货代反手把货主告了
事故发生后,乙方的麻烦也不小。
首先,船公司CMA直接开出了罚单:2000美元错误申报操作费 + 15000美元危险品瞒报费,合起来17000美元。
虽然订舱的时候甲方提供的资料说是普通货物,但火烧出来了,船公司认定你就是瞒报危险品。乙方多次跟CMA沟通减免,没谈下来,先交了17000美元。
然后,被波及的集装箱TLLU2802850的货损,船公司CMA向乙方发了索赔函。

乙方赔了这笔钱。
加上乙方替甲方垫付的拖车费1200元和报关费200元,乙方前前后后亏了不少。
乙方把甲方告上了广州海事法院,要求:
甲方赔偿相邻集装箱损失37594.66元
甲方赔偿文件费、操作费、集装箱赔偿费等1541.41美元 + 1400元
甲方支付拖车费1200元、报关费200元
甲方也不甘示弱,反诉乙方:你作为货运代理人,我的19万美元货物在你手上烧了,你得赔我全部损失。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的核心争议就一个:
这把火是谁的责任?
先看甲方的主张。甲方说:没有任何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事故原因鉴定报告,事故原因不明,乙方要求赔偿没有依据。而且货物在码头堆放了8天,没有任何通风和降温措施,乙方存在过错。
法院没认,逻辑如下:
甲方法定代表人蒋某亲自到现场勘察,在《事故告知书》上签字按手印,明确写着"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无异议"。
直到二审,甲方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起火是乙方造成的。所以起火原因很清楚——集装箱自燃。
甲方自己提供的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明确写了"危险品识别为无""可按普通货物条件办理"。
乙方拿着甲方的资料按普通货物报关、进场、堆放,整个流程没有问题。乙方又不是货主,对货物本身的性质不可能知道得比甲方多。
8月31日装箱,9月7日起火。船期推迟是因为船公司CMA通知舱位不足,不是乙方拖延。
作为货代,乙方对船公司安排船期这件事没法控制。从装箱到起火,7天时间,没有明显不合理。
一审判决:
1. 甲方赔偿乙方相邻集装箱损失37594.66元及利息
2. 甲方赔偿文件费、操作费等1541.41美元 + 1400元及利息
3. 甲方支付乙方拖车费1200元、报关费200元
4. 驳回甲方全部反诉请求——乙方不赔19万美元货物损失
二审:货主又亏了
甲方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
二审法庭调查中,乙方主动承认了一件事:CMA公司已经在2023年12月15日把那1541.41美元和1400元退给乙方了。也就是说,这笔费用乙方实际上没有损失。
广东高院 accordingly 调整了判决:撤销第二判项(退还的1541.41美元+1400元不用赔了),其余维持原判。
最终结果:
- 甲方赔乙方37594.66元(相邻集装箱损失)+ 利息
- 甲方付乙方拖车费1200元 + 报关费200元
- 乙方的19万美元货物损失——自己扛
- 甲方的一审反诉和二审上诉的诉讼费全部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