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写了“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就能随时把车直接拖走?
写在前面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特别是车辆融资租赁领域,“承租人逾期——出租人拖车”一度被视为行业“标配”的催收手段。
很多出租人内心认为:
· 车是我的(所有权在我名下)
· 你不付钱,我开走天经地义
但 “所有权”≠“完全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尤其是在售后回租场景下,出租人的所有权,更多是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化所有权。动辄自行扣车,可能越过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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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深圳中院典型案例:承租人迟付两期租金,出租人拖车,结果败诉
2024年底,邱某某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
他把自己的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拿到12万元,再租回来开,每月付租金4473元。
第二期租金到期后,邱某某没有按时支付。到了第二个月,融资租赁公司没收到钱,第二天就直接把车拖走了。
邱某某发现车被拖走后,第二天就补交了两期租金共8946元,要求还车,但被公司拒绝。
融资租赁公司随后起诉,要求邱某某支付剩余全部租金14.7万余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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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最终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理由很明确:
· 邱某某迟付两期租金,但第二天就补上了,不构成根本违约
· 公司在违约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强行拖车,属于权利滥用
· 公司拖车的行为,在法律上等于单方解除合同,但解除时邱某某已经不欠租金了,公司再主张全部租金自然没有依据
一句话总结:车拖走了,官司输了,租金也没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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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售后回租中,出租人的“所有权”没那么大
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容易陷入一个误区:
合同写了所有权归我,车就是我的,你不付钱我就开走。
这个理解不完全对。
在售后回租这种模式下,出租人虽然名义上是所有权人,但法院普遍认为:
这个“所有权”的主要功能是担保租金债权,而不是让你随意支配租赁物。
行使权利要遵循担保物权的逻辑,不能动辄以“车是我的”为由强行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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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力取回,面临哪些风险?
🔴 风险一:被认定违法解除,租金要不到
拖车行为往往被法院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不构成根本违约,这个解除就是违法的。
一旦被认定违法解除,出租人后续主张全部剩余租金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深圳中院前述判例即为典型体现。
🔴 风险二:即便合法取回,也要“多退少补”
有些出租人以为:车拖回来就万事大吉了——车归我,钱你继续欠着。
这是典型的双重获利思维,法律是不允许的。
正确的规则是: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必须进行损失清算。
损失 = 全部未付租金 + 其他费用(拖车费、律师费等) – 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
也就是说:
· 如果车值10万,你欠了15万,出租人还能向你追5万
· 如果车值12万,你只欠了10万,出租人要把多出来的2万还给你
🔴 风险三:可能被承租人反诉赔偿
如果拖车手段不当,比如偷偷开走、暴力拖车、远程锁机等,承租人可以反诉,主张以下损害赔偿:
· 取回期间的停运损失
· 车辆损毁的维修费用
· 因取回行为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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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出租人到底该怎么合法取回租赁物?
说实话,除非能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否则最稳妥的做法是:
✅ 路径一:起诉到法院
确认承租人构成根本违约(通常为连续两期以上或累计三期以上逾期,且经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随后,向承租人发送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合同的事由及法律依据,并保留送达凭证。最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确认融资租赁合同已于通知送达之日解除;判令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判令承租人赔偿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扣除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
特别注意:起诉时不能同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返还租赁物”,这两者只能选一个。
✅ 路径二:申请强制执行
若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时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在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继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扣押并返还租赁物。相较于诉讼途径,强制执行公证路径具有时间成本和程序优势。
✅ 路径三:已经起诉过租金的,可以另行起诉要车
如果之前已经起诉要求支付租金但执行不到财产,可以另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法院会受理。
✅ 路径四:协商一致取回,租赁物价值评估与处置
在承租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处置租赁物时,应关注处置程序的合理性,包括处置方式、渠道均符合行业惯例,并留存评估报告、交易记录、询价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处置价格的公允性,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低价处置。
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无论是通过诉讼方式还是自行收回后的清算)后,需依法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方式可选择: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价值确定方法计算(如折旧公式、残值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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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建议
第一,合同里把“根本违约”写清楚
什么叫根本违约?连续逾期几期?逾期多少天?
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根本违约的具体标准,例如连续逾期期数、逾期金额占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合理期限等,避免概括性表述引发的争议。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方法,可包括:委托特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预设折旧公式计算(如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等)、参照同类租赁物市场交易价格确定等。
第二,承租人逾期后先催告,别急着拖车
承租人出现租金逾期后,出租人首先应发送书面催告通知,给予合理的宽限期(通常为7至15日)。催告通知中应明确载明:截至催告日的逾期金额、应支付的截止日期、逾期不支付将采取的解除合同及取回租赁物等措施。在宽限期内承租人补足欠付租金的,出租人不宜再行主张合同解除和租赁物取回。
仅在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宽限期内仍未支付租金,且逾期期数、金额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标准时,出租人方可启动解除程序。
第三,解除合同要走书面程序,不能直接拖
正确的操作流程为:确认已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向承租人发送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明解除事由及法律依据——保留邮寄凭证、电子邮件记录、短信截图等送达证据——若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租赁物的物理取回。除非承租人出具书面同意文件且自愿交付租赁物,否则不建议出租人自行实施物理层面的取回行为。
第四,取回后要清算,别想着两头占便宜
在取回后的清算层面,应依法进行租赁物价值评估并执行“多退少补”,即“欠款+费用-租赁物价值”核算损失。
出租人仅可就该实际损失金额向承租人主张赔偿。若租赁物收回价值已覆盖欠付金额,出租人应就超出部分向承租人返还,不得侵占。在自行处置租赁物的情况下,应留存评估报告、处置合同、交易凭证等完整证据链,以应对承租人就处置价格合理性提出的异议。
第五,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建议由专业律师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重点关注所有权归属条款、解除条件条款、加速到期条款、租赁物价值确定条款、违约赔偿计算方式等核心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承租人违约情形的判断、催告文件的起草、解除通知的发送等环节,均应留存书面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纠纷发生后,应评估自行取回与诉讼取回的成本收益,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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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写在最后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用“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
出租人的所有权,归根结底是为了担保租金债权,而不是为了让你随时能把车拖走当筹码。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述判例清晰表明:司法实践对出租人自力取回行为的审查日趋严格,情节轻微的违约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贸然取回将被认定为权利滥用,进而导致租金请求权落空。
合规,才是最长久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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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752条: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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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撰写,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