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问二审法院依哪些法条予以确认哪些事实呢?言之不明,语焉不详,二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孔卫新 审判员 冯秀远 审判员 杨晓玲)尸位素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躺平摆烂不作为。
“本院认为”只是裁判理由,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对应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及 2023 年 1 月共五个月的服务期。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适恩公司股东兰校生明确表示自 2023 年 1 月起暂停支付顾问费,孙武智将公司虽曾发送 2023 年 1 月工作建议,但此后未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持续性顾问服务。”
既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已经无纸化办公了,是不是当事人也可以认为“深圳中院未发送纸质文件”就能认定深圳中院未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呢?孙武智将公司无纸化顾问服务并不违法。二审法院凭什么认为孙武智将公司“此后未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持续性顾问服务?”
“符合合同约定的持续性顾问服务”内容具体应包括哪些?是否符合持续性顾问服务的判定依据、法律法规是什么?请深圳中院合议庭予以明确说明,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上下嘴皮子一碰就成了二审裁判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事人与合议庭法官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穿着法袍就可以红口白牙胡说八道吗?
“一审法院结合合同暂停履行合意的形成过程、双方实际履约状态及“先付费后服务”的合同特性,认定适恩公司仅需支付合同暂停前未付的 2022 年 11 月顾问费 5000 元,对合同恢复履行后孙武智将公司未实际提供服务期间的顾问费未予支持,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二审法院把一审判决书复制粘贴过来,一模一样,形式主义官僚作风,车轱辘话反复说,导致法律程序走过场空转,玩文字游戏糊弄老百姓,这种行为非常可耻。
适恩公司在一审当庭自认恶意违约,孙武智将公司从未与适恩公司达成暂停履行合意,根本就不存在“合同恢复履行”。
孙武智将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实际提供服务直到一审起诉之日,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适恩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服务费、依约赔偿损失合计 14 万元。
关于违约金,最高法指民案例明确“最高法院判例:人民法院不主动调整违约金。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并确实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才能进行调整。”一审法院无权酌定适恩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综合适恩公司迟延支付费用的恶意违约情节,最高法公报:恶意违约方一般无权请求减少违约金。裁判观点: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当违约人恶意违约时,违约金应突出惩罚性,恶意违约方主张下调违约金的请求一般不应被支持。适恩公司依约依法应当支付孙武智将公司违约金 5 万元。
一审、二审滥用裁量权,枉法裁判,颠倒黑白。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武智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滥用职权。案涉法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违法滥纪,破坏公平正义、司法环境、营商环境。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孙武智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