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东律师·关税法海关法工作室
专注海关走私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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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超量入境被查获后,案值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当事人面临的量刑档次。然而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乃至部分从业者对案值认定规则存在误解——认为计税价格由海关自行酌定、税率一律适用行邮税50%。本文结合2024年底施行的新规,从计税价格的确定、货物与物品的税率区分、免税额度的扣除三个层次,系统梳理雪茄走私案件中案值的法律认定规则与辩护策略。
案值计算的基础是计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下称"《计核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依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规定的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成交价格是第一优先顺位的计税基础,而非海关可以自行选择的市场参考价。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海关就必须以该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
在成交价格确实无法查清时——例如现金交易且无凭证、当事人拒不供述或供述不实、货物未查获实物等情形,海关将依次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及合理方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践中存在海关在能够查明成交价格的情况下,直接参照同期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情形。这种做法不符合《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定适用顺序,律师在辩护中应当就此提出程序性异议。成交价格的优先适用不仅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是海关核定计税价格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辩护要点:律师介入后,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梳理并固定能够证明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向办案机关主张以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如果海关未依法优先适用成交价格,应当就此提出核定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申请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确定后,第二个关键问题是涉案雪茄应当适用何种税率。这取决于雪茄被依法认定为"货物"还是"物品",两者的税率存在显著差异。
如果将雪茄认定为货物,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处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规定,雪茄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36%,综合税率约为120.7%。——以计税价格10万元为例,偷逃税额约为12.07万元。
如果将雪茄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则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的规定,雪茄归入行邮税最高档,税率为50%。同样以计税价格10万元为例,偷逃税额为5万元——仅为货物税率下的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据此,区分货物与物品的核心标准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超出个人合理自用数量;
二是是否存在对外销售等非自用目的。
数量较大、有交易记录、明显用于转售牟利的,倾向于认定为货物;数量在合理范围内、确属自用的,倾向于认定为物品。
⚠️ 量刑影响
货物综合税率120.7%与物品行邮税率50%,相同的计税价格,偷逃税额相差约2.4倍。这一差异足以使案件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跨越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因此,争取物品定性是雪茄走私案件中辩护的核心目标之一。
即便涉案雪茄被认定为物品、适用50%的行邮税税率,在计算偷逃税额时,还须先行扣除法定免税额度,仅对超出免税额度的部分计算行邮税。这一层次在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导致案值被不当高估。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的规定,雪茄的进境免税额度因入境口岸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港澳地区入境的旅客,免税携带雪茄数量为10支;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入境的旅客,免税携带雪茄数量为20支。
(15天内多次往返的旅客免税额度大大缩减)
超出免税额度的部分,按照行邮税50%的税率计核偷逃税额。
举例而言:
当事人从日本(非港澳地区)携带50支雪茄入境,被依法认定为物品。正确的计算方式为:先扣除法定免税额度20支,剩余30支为应计税数量。偷逃税额的计算公式为:30支 × 计税价格(成交价格优先)× 50%。如果将全部50支均作为计税基数,则多计了20支的偷逃税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同样的逻辑适用于洋酒等其他应税物品:根据现行规定,港澳入境免税数量为750毫升装1瓶,其他地区为750毫升装2瓶。超出部分方按行邮税50%计核。
此外,根据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港澳居民旅客行李物品的总值免税额度已提高至12000元,这也是计算时应予考虑的因素。
以下通过一个假设案例说明三层规则如何综合影响案值的认定结果。假设当事人从日本携带500支雪茄入境被海关查获,实际购买价格为每支200元,总价100000元,有完整的购买凭证。(本案例仅作假设,因500支雪茄可能不被认为是合理自用,而被认定为货物)
情形一:认定为货物,适用120.7%综合税率。偷逃税额为500支 × 200元 × 120.7% = 120700元。该数额超过10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税额较大"标准(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形二:认定为物品但未扣除免税额度。偷逃税额为500支 × 200元 × 50% = 50000元。该数额低于10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走私罪,仅面临行政处罚。
情形三:认定为物品并正确扣除免税额度。从日本入境适用20支免税额度,剩余480支为计税基数。偷逃税额为480支 × 200元 × 50% = 48000元。该数额同样低于10万元,不构成走私罪,仅面临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三层规则,雪茄走私案件的案值辩护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推进:
第一,固定成交价格证据并主张优先适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收集并整理当事人的购买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付款记录、境外商家出具的发票等能够证明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在侦查阶段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主张根据《计核办法》第八条以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如海关已经作出计税价格核定但未优先适用成交价格,应当提出重新核定的书面申请。
第二,争取物品定性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论证涉案雪茄属于个人合理自用、不具有贸易目的,依据《关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争取认定为物品而非货物。这需要重点围绕当事人的购买目的、使用方式、是否有转售行为等事实进行举证和论证。
第三,主张扣除法定免税额度。一旦成功认定为物品,立即主张将法定免税数量从案值计算基数中扣除——港澳入境10支、其他地区入境20支。应当向办案机关明确指出,免税额度内的物品依法不产生纳税义务,不应计入偷逃税额的计算基数。
第四,审查海关适用的估价方法是否符合法定顺序。如果成交价格确实无法查明,应当审查海关在适用其他估价方法时是否严格遵循了《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次适用顺序。海关跳过法定顺序、直接适用对当事人最不利估价方法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雪茄走私案件的案值认定受计税价格确定、货物物品区分、免税额度扣除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如涉及具体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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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东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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