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已经核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三、引证商标二驳回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因此,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认定错误,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认为: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变更为本案原告,与诉争商标申请人为同一主体,且在案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仍为合法在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289850号关于第77292166号“汉鼎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针对第77292166号“汉鼎智库”商标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变更为本案原告,与诉争商标申请人为同一主体,且在案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仍为合法在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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