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小区为何长期“停车难”及根治“停车难”办法这一“热点话题”,本文披露某专业人士观点,可“一次性完整解答”。
该专业人士观点如下:
假设深圳政府从2000年起至今26年对全市大酒店的客房费实施行政定价,每间客房费(租金)10元/天并且大酒店必须维持营业(不能关门谢客),但投资建设大酒店单位即大酒店财产权人的自主定价即市场价的每间客房费(租金)前13年(2000年至2012年)平均是40元/天,后13年(2013年至2025年)平均是100元/天。因为受到深圳政府行政定价政策限制,大酒店财产权人的自主定价即“市场价”在这26年来从未实施过,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一直存在着这个“市场价” 并广为人知(有“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说法),客房消费者更是清楚这个“市场价”(但基于自身利益关系他们必然装作“不清楚”这个市场价),所以客房消费者认定行政定价每间客房费10元/天是超低价,因此过度消费客房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大酒店财产权人的大酒店经营亏损不断扩大却不许可“倒闭”而必须维持营业待客,引发尖锐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迫使许多大酒店财产权人纷纷维权抗争,投资开办新的大酒店资本越来越少——“租客房难”就必然长期存在且恶性循环愈演愈烈,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社会危害,亟须根治“租客房难”!
根治“租客房难”的唯一有效办法(除此以外,别无选择),就是深圳政府取消对大酒店客房费的政府行政定价政策,转型为按照“我的客房财产我做主”的天经地义,依法由大酒店财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大酒店,并且以其自主定价的市场价如100元/天或优惠价80元/天不等收取每间客房费(租金),其可根据客房市场供求关系,自主调整每间客房费(租金),以此保证不会出现“租客房难”现象,并必然使得大酒店财产权人可依法收回巨额投资取得合法收益,带来的社会效果必然是:所以客房消费者认定大酒店财产权人自主定价的市场价100元/天或优惠价80元/天不是超低价,因此过度消费客房的消费者越来越少,大酒店财产权人的大酒店经营亏损不断扩大不再出现,而是能够逐渐依法收回巨额投资取得合法收益,不存在引发尖锐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也不存在迫使许多大酒店财产权人纷纷维权抗争,出现了投资开办新的大酒店资本越来越多——“租客房不难”就必然长期存在且良性循环越来越好,非常有利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社会效益,亟须诞生“租客房不难”(可从少数大酒店诞生“租客房不难”作为试点,之后复制试点成功案例,以点带面实现全深圳大酒店均诞生“租客房不难”),只要诞生“租客房不难”,就是实现租客房经济产业“历史性转型”而改变社会改变历史,如同美国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发明互联网改变社会改变历史一样,将推动社会发展的重大进步,因此造福社会,利在千秋。社会也给予比尔·盖茨巨大社会贡献的巨大回报:让比尔·盖茨成为多年的“世界首富”。这就是社会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必然会出现的社会现象。
该专业人士称,深圳小区规划车位停车场,一般包括小区的地下空间(地下停车场)的全部建筑面积,地上架空层车库或地上停车楼全部建筑面积,地上露天规划车位划线或可划线框内设施面积(一般约为12平方米/个)乘以地上露天规划车位总个数的全部面积(按照坐标计算面积四至范围),以此构成标准的小区规划车位停车场面积范围——假设是深圳某小区一家1万平方米有200个规划车位停车场(深圳政府政策要求小区规划车位停车场应统一管理,领取一张《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就如同一家1万平方米有200间客房的大酒店,前者每个规划车位是“居住汽车”,后者每间客房是“居住人”,经营管理小区一家规划车位停车场,与经营管理一家大酒店类似,所以它们之间可以类比,通过类比查找问题并解决问题,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并易于实施和操作,这就是“思路决定出路”。深圳小区规划车位属于小区或社会的配套设施,小区规划车位停车场财产权人出租车位时在同等租金前提下,应优先出租给小区业主,除此之外,深圳小区规划车位停车场财产权人和深圳大酒店财产权人的权利依法必须一致,即停车场和大酒店两者都有自己的财产权人,按照“我的车位/客房财产我做主”的天经地义,依法应由两者的财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自己的停车场/大酒店,并且可以自主定价的市场价收取车位租金/客房租金,这符合社会经济规律,也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本文开头叙述假设的这26年来深圳大酒店长期“租客房难”以及根治“租客房难”办法的事情来龙去脉与逻辑,与真实的这26年来深圳小区规划车位停车场长期“停车难”(实质是“租车位难”)以及根治“停车难”(实质是根治“租车位难”)办法的事情来龙去脉与逻辑,完全一致!所以:
1、怎么出现“租客房难”,就怎么出现“停车难”(即租车位难);
2、怎么根治“租客房难”,就怎么根治“停车难”(即根治租车位难)。
3、根治了“租客房难”是造福社会利在千秋,则根治了“停车难”(即根治了租车位难)是造福社会利在千秋。
最后,该专业人士还介绍:根据1993年10月1日起至今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刚性规定,因为对于深圳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停车场,深圳政府不收地价即不出让、不计容积率、不分摊面积,属于小区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当然的“特别约定”深圳政府是这种停车场产权人,深圳政府政策一直以来不支付这种停车场建设工程款给这种停车场投资建设单位开发商(含实际开发商),所以开发商支付了这种停车场巨额工程款(等于开发商真金白银出巨资购买了这种停车场工程)而依法成为这种停车场的70年使用权的财产权人。
按照该专业人士的说法,既然在法律上确定了深圳小区规划车位停车场70年使用权的财产权人是开发商,则开发商或其授权委托单位/个人,就可以像本文所说的大酒店财产权人一样,怎么根治了“租客房难”,就怎么根治了“停车难”(即根治了租车位难),因此造福社会,利在千秋!
温涌波关系人报道
202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