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在深圳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健全城市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城市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数字化、标准化、绿色化水平,发挥现代流通骨干企业示范作用。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流通企业、电商、邮政、供销、快递等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服务。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智能快件箱、无人售货机等智能终端布设,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
2.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化仓储,在车辆、托盘、周转筐等相关设施设备方面实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新能源物流车等设施设备,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
3.推动智慧商圈建设,支持研发和应用数字化系统及技术,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智慧商圈设施改造升级和服务能级提升,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入驻。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整体交易场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扩建)。完善存储、加工、分拣、配送、冷链、检测、污废处理等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及市场日常安全管理设施配套,加强电子结算、供应监测、安全管理等系统建设。支持菜市场围绕环境布局、功能完善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建设基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市场智慧管理系统,配备基于市场智慧管理系统的智能(识别)电子秤、电子大屏、智能监控、移动端设备等信息化、数字化配套设备等。
2.支持超市卖场、传统零售企业等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支持超市卖场企业扩大网点覆盖面。
3.支持电商企业改造和新建一批电商大仓和前置仓,应用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温控、加工、查验等设施设备。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布局多级物流仓储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4.支持企业根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拓展需求,建设粮食储备库。
5.支持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改造升级设施设备,加大在安全生产、油烟污染治理和节能等方面的投入。
(三)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支持现代供应链企业与产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平台。
2.支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数字服务企业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的探索与投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化、高标准的医药仓储基地。根据药品流通的市场拓展需求,优化库区布点建设。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供应链的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及物流、仓储、运输、调度等信息平台。
(四)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企业,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旧换新回收处理工作。
2.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
3.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点建设,支持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建设回收网点、设置智能回收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设备升级改造。支持建设符合商务部绿色分拣中心标准的综合型、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
(五)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专项资金采取事前立项、分期资助的方式,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分批给予补助:
其中,申报“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的项目,要求总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他方向的不低于500万元。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单家单位合计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最终补助资金根据入库项目数量和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投资额为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及内容的资本性总支出,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租赁费用)、设备设施更新、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可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的投资。
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分为计划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计划投资额在项目申报入库时经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在项目首期评估和竣工验收时经审计确认。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原则上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
2.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3.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保证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6.申报单位不存在将本属于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项目的情形。
7.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深圳市,且未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8.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9.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及建设等相关建设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覆盖项目建设周期,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场所真实有效的其他佐证材料。
10.申报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
11.申报项目总投资额中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自筹资金出资可通过资金银行存款、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予以说明。
12.若申报项目实际建设主体为申报单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进行联合申报。若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费用范围。
13.申报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含首期、终期绩效目标),预期成效显著。
(二)专项条件
根据申报方向还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申报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应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供应链管理服务(L7224)”。
1.网络填报时间: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8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9日17:3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申请、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故请预留充足时间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