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出站后与大鹏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报资助时仍在职;(二)申请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参与或主持科研项目;
(三)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期间在辖区内更换工作单位的,应当由申请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受考核工作时长不低于一年;
(四)申请人已经获得市人力资源部门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或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以下简称“市级资助”);
(五)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规定的科研资助:
1.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2.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3.已申领过深圳市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