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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控烟自带流量,一张口就是舆情。
这不,周末,控烟又上热搜,还是劝阻吸烟引发冲突这一话题。
每每这种事件发生,总能把控烟法治的薄弱环节暴露无遗。
但是这次,得亏发生在深圳......
01
深圳公交站台劝阻吸烟事件回顾
按记叙文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我们来梳理一下。
时间
2026年4月24日17:20许
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同仁路普联科技园公交站台(下雨,有遮阳篷,约10人候车)
人物
王某,女,29 岁,候车乘客
陈某,男,33 岁,在站台吸烟的乘客
起因
(17:20)陈某在公交站台遮阳篷下吸烟;王某上前言语劝阻,称“这里是禁烟区,我不舒服”。
经过
陈某拒绝灭烟,称“没禁烟标志,不是公共场所”;双方口角。王某用手中果汁泼向陈某持烟右手,浇灭烟头,杯子落地。陈某捡起塑料杯掷向王某,饮料泼到王某及同伴身上;王某报警(17:22)。
民警到场,双方均要求追责,带回玉塘派出所调查并做人身检查。处警民警初期称“公交站可能不属于禁烟区”,王某质疑并出示法规;民警核实后当场纠正并致歉。
结果
(4月24日22:00)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光明区成立联合调查组(卫健、公安、交通、街道),确认执法合规、调解有效。
4月25日,交通部门对陈某罚款50元(深圳首次违规标准)。深圳交通部门加强公交站台控烟巡查与普法,增设禁烟标识,推广“别抽啦”举报小程序。
02
劝阻吸烟事件频发的踩坑点
这次深圳接住了
1
深圳有法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第八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无烟要求”
有法的地方,冲突可以拉回到法治秩序上谈。
2
深圳的法覆盖公交站台
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明确规定:公交站台及等候区为法定禁烟场所。
禁止吸烟从来就不只是室内,很多地方控烟法规都把室外场所纳入禁烟范围。
比如上海,专门整治公交站台二手烟问题。
图片来源于澎湃新闻
比如秦皇岛,海滩都禁烟呢,你知道么?
图片来源于秦皇岛市疾控中心
3
公交站台有禁烟标识
冲突开始的时候
王某上前劝阻:“这里是公共场所,麻烦把烟灭一下。”
陈某当场反驳、态度强硬,大意是:“这里哪有禁烟标志?没牌子我就能抽,你少管闲事。”不愿掐烟,还回怼、抬杠,情绪越来越激动。
照他的意思,没有禁烟标识,就不是禁烟场所,就可以吸烟?错,有没有禁烟标识,都不能抽。
法定禁烟区≠靠标识提醒:条例直接规定“这里不能抽”,不以有没有标识为前提。
标识是管理义务,不是吸烟许可前提:站台管理方要贴标识,但没贴也不代表可以吸烟,违法性质不变。
万幸,事发的公交站台刚好就有禁烟标识。因为有禁烟标识,公交站台的管理方成功避“坑”。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事发第二天(4月25日),王女士朋友重访站台,拍到了清晰的 “禁止吸烟”标识,照片被多家媒体发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深圳交通部门事后也表态:全市公交站台按规定必须张贴禁烟标识,事发站台也不例外。
陈某当时说“没看到牌子”,纯属个人没注意/不认账,不是真的没有。
常有人说:禁烟标识没用的,就是个摆设,烟民根本不看,要不他们怎么肆无忌惮、堂而皇之地在禁烟标识下抽烟呢?
我知道,他们不想看,但是也许他们看见了。就算是假装看不见,好歹也要假装一下嘛。能不能制止他们不一定,能膈应一下他们也行呀。
4
控烟执法没有成摆设
第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口岸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4月25日,交通部门对陈某罚款50元。
深圳市光明区联合调查组:关于网传我区公交站台劝阻吸烟引发冲突的情况通报
这个官方通报,让我们看到了深圳依法处置并快速回应公众的关切,必须点赞。
每次舆论焦点,
虽各自立场不同而说法不一,
但结论总是越辩越明:
吸烟可以,
但不能影响他人。
每个人都有劝阻吸烟的权利。
违法吸烟,
必须依法处罚。
最后
希望禁烟场所
快快把禁烟标识张贴起来
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深圳卫健委”
禁烟标识不是只给吸烟者看的,也是给非吸烟者看的。有一个禁烟标识在,劝阻吸烟都能少费点口舌,要不还得手动找法律条文掰扯呢,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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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邹兰花
校对 | 谢羽
审核 | 姜垣 王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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