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这个事儿,在各大社交媒体刷屏了,讨论还挺热烈的。目前官方通报已经出台。
简单来说,就是一起因制止吸烟引发的冲突。事情本身也不大。但我看到一堆评论区的留言,好多人在那儿义愤填膺地说:“公共场所抽烟警察不管吗?!”
警察还就真不管这个。
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你觉得理所当然、但法律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的普法素材。
先说结论,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抽烟”这个行为,压根儿没有管辖权。不是说警察不想管,而是法律上,这事就不归他们管。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禁烟执法的权力主体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公交站台抽烟被罚那50块钱,是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分局开的,不是派出所开的。
换句话说,你看到有人在公共场合抽烟,报警说“警察叔叔快来抓人”,警察来了也只能一脸无奈地看着你:我能怎么办,我也很绝望啊,这真不是我的管辖范围。
你可能会问,那不对啊,这不是报警了吗?警察不是把人带走了吗?
哎,这就是重点了。警察之所以介入、之所以把人带到办案区,不是因为他抽烟,而是因为两个人互泼果汁起冲突了,女方报了警。
说白了,这是一个治安纠纷,不是一桩控烟执法案件。公安机关管的是“两个人互相伤害”这件事,而不是“有人在公交站抽烟”这件事。这个区别很微妙,但极其重要。
咱们来推演一下。假如当时小王没有泼果汁,而是掏出手机拍了视频,打开“别抽啦”小程序投诉举报,那陈某只会收到一张来自交通运输局的罚单。警察根本不会出场。
但小王选择了泼果汁。这一泼,就把事情从行政法规的领域,泼进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射程里了。
说到这个果汁,我是真想好好聊聊。
有些网友在那儿说“不就是泼个饮料吗至于吗”,我看到这种言论真的血压往上窜。
你眼里那是喝剩的半杯果汁,但在陌生人眼里,这是一种来源不明、成分不明、携带者健康状况不明的液体。
想象一下,一个陌生人拿一个敞口的杯子,喝了一半,里面是她的唾液、她的口腔细菌、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完全不知道还可能有什么的不明液体,突然朝你泼过来。
换你你慌不慌?
在公共空间里,陌生人和陌生人之间,最最基本的安全界限就是:“你不会把你吃过喝过的东西弄到我身上。”
一旦突破了这个底线,那对不起,这就不叫劝阻吸烟,这叫侵犯人身权利,真的涉嫌侮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了解一下,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这事警方没毛病。当时民警到场,双方都死不松口,互相要求追究对方责任。这种情况民警能怎么办?
只能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程序逻辑,很多人没搞明白。一旦进了办案区,你就不再是单纯的“报警人”或“受害人”了。
你们俩互为违法嫌疑人,都声称对方侵害了自己。那按规定,该做的检查必须做,该走的程序一个不能少。
警方安排了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小王进行检查,这是完全合规的操作。
有些人觉得“我报的警,凭什么查我”。不好意思,因为你动手了。你泼了果汁,对方说你在侮辱他,那你就是这起治安案件里的违法行为人之一。报警人身份不给你豁免权。
法律程序面前,先动手的和后还手的,都得老老实实把流程走完。
我觉得这件事最值得庆幸的地方,恰恰是警方按程序走了一遍,让双方都在办案区里冷静了几个小时,怒气消了,脑子清楚了,事情也就好谈了。
最后的最后,给看到这儿的朋友一句正经的提醒,在深圳,如果在禁烟区域遇到有人抽烟,正确操作路径是这样的↓
掏出手机,打开“别抽啦”小程序或“深圳卫健委”公众号,点击“我要投诉”,拍照上传。执法人员会来处理。
动嘴劝两句可以,千万别动手。哪怕手里拿的是82年的拉菲,也别往人身上泼。
别到时候泼了人家还觉得自己挺委屈,上网写小作文发泄,只能说办案区体验套餐都是她该得的。
真的共情不了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