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深圳市民支持禁烟反被拘留事件,作为一名法学生,我想从行政法角度加以分析,此次事件中,究竟是否存在行政权力使用不当问题?

根据新闻报道,事件梗概为一名女子在公交站候车时发现一男子违规吸烟,上前劝阻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女子遭对方辱骂后以手中饮料浇灭对方烟头,双方随后报警;警方介入后,以侮辱他人为由拟对劝阻市民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在人身检查中要求其在高度近视前提下摘除眼镜、脱至仅剩内裤接受检查。
首先,禁烟区的认定问题。处置这件事的民警表示公交站不属于禁烟区域,这个判断本身就和法律规定对不上。按照我所查找到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公交车的室外等候区域是明确的禁烟场所,公交站台正属于这一类。执法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基本事实和法律要求对齐,如果连某地禁不禁烟都没弄清楚,后面的一切处理决定就失去了正确的起点。而更加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今年,深圳的交通执法部门还多次在公交站对违规吸烟的人开出罚单。同一部法规,同一个地方,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断,这种前后不一的执法标准,很难让人信服。
第二,拘留的处罚是否过重。事件中的市民是在被对方辱骂后,才用手中的饮料浇灭了对方正在抽的烟头,过程中饮料溅到了对方手上。警方把这定性为“侮辱他人”,并准备给予行政拘留五天。从法律上讲,行政处罚有“过罚相当”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处罚的轻重需要同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相匹配。用饮料浇烟头,直接目的是为了制止在禁烟区里吸烟的行为,而不是故意去贬低对方的人格,说它构成侮辱,是比较勉强的。退一步说,就算略为不妥,情节也非常轻微,直接动用行政拘留这种处罚手段,过程还存在粗暴问题,力度明显过大。更让人不解的是,那个在禁烟区吸烟且骂人的男子,反而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这种对待同类事件却“一轻一重”的做法,违背了公平公正执法的基础。
最后,身体检查这个环节。警方在办案时对当事人进行身体检查的确有法律授权的,但这个权力有边界,不能随心所欲。检查需要有正当理由,采取的检查方式也必须和需要查明的案件情况相匹配,不能随意动用过度的检查手段。为一件浇灭烟头的轻微事件,有必要让人脱去衣物进行那样深度的检查吗?这在行政法上被称为比例原则,即手段和目的要相称。另外,法律规定检查女性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来执行,整个过程中也要保障人的基本尊严。据本人所了解的当事人反映,该市民在检查时被要求取下高度近视的眼镜、不被允许及时上洗手间等情况,如果属实,说明检查过程中的许多细节没有考虑到人本身应得的尊重。有媒体报道当事人称自己受到了态度上的粗暴对待,这虽然需要进一步证实,但已经提醒我们,即使是在执法过程中,人的底线性尊严也不应当被忽视。
整件事看下来,其实是一条环环相扣的链条:禁烟区域的法律认定出现了偏差,紧接着处罚决定在裁量上失了分寸,最后在人身检查这个环节,又越过了必要的限度。一个普通市民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善意站出来劝阻吸烟,到头来自己却承受了不该有的结果。这不光让其本人合理权益受损,更可能让其他市民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心里多了一层不该有的顾虑,不敢再轻易为公共规则发声。执法机关也需要常常自我审视:权力的行使,是不是每一步都忠实于法律的本意,是不是守住了保护人、尊重人这个最朴素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