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分公司(原名称:深圳市炎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岗区星河时代分公司)。 负责人:金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原名称:深圳市炎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回龙埔仁恒梦分公司)。 负责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蓝鲸分公司(原名称:深圳市炎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光明区蓝鲸分公司)。 负责人:金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城分公司(原名称:深圳市炎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城万科里分公司)。 负责人:盖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城万科里分公司。 负责人:金某某。 上诉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驰,北京市柳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