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时间:2026-04-14 18:11
为系统提升本市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适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与城市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有《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修订说明(附件2)。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5月13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http://cgj.sz.gov.cn/)“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政务服务-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静逸街1号深圳市绿化管理处322室。
附件:1.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4日
(联系人:张钞富,电话:83746881)
附件1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加强绿道管理,促进绿道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及其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道定义】本办法所称绿道,是连接人与自然的线性绿色开敞空间,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自然人文资源和休闲游憩设施,兼具生态保护、休闲游憩、健身运动、绿色出行、文化科普、旅游经济等多种功能,包含远足径、碧道、休闲骑行道、古驿道等。
绿道划分下列三种等级:
(一)省立绿道,是指纳入广东省绿道总体规划,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省立绿道相连通的绿道,又分为城市骨干绿道和一般城市绿道,城市骨干绿道位于城市重要生态结构,发挥衔接自然山水与生活生产空间的骨干作用;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绿道类型划定后,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在绿道显著位置统一予以标识。
第四条【绿道控制区定义】本办法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区域。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
社区绿道的管理依照现行绿化和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并纳入绿道专项规划。
第五条【绿道建设和管理原则】绿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多元化运营的原则。
第六条【主管与部门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绿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建设、管理及运营工作。
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区级绿道主管部门和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经费】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区财政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绿道建设和管理及运营。
第八条【智慧化】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智慧化手段,加强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以适应未来场景联动与智能协同等智慧化发展要求。
第九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规划基本要求】编制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绿色低碳的理念,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绿道专规编制主体和要求】绿道专项规划由绿道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二条【绿道控制区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规划公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之前,应征求相关绿道管理部门意见,并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规划调整】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
第十五条【禁止规划建设】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
(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油库、堆场等; (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养护和运营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绿道建设原则】绿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并做好与城市更新、生态修复、文化保护等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第十七条【建设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市绿道建设。市绿道管理部门及市前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各区绿道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其他绿道建设。
各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征求产权单位意见】绿道规划建设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用地的,应征得相关产权单位同意及属地街道意见后实施。
第十九条【设计与施工】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绿道规划建设内容】绿道及控制区内规划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游径系统,涵盖步行道、骑行道、慢跑道、综合慢行道及交通衔接设施等;
(二)绿廊系统,涵盖绿化保护带、绿化隔离带;
(三)配套设施系统,包括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标识设施。
第二十一条【改扩建要求】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第二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绿道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应管理部门意见,规范实施。
第二十三条【生态优先】绿道规划建设坚持生态优先,保护原有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优先使用本地物种,推广绿色建材及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属地管理及职责分工】绿道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与道路重合的绿道路基路面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与河湖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重合的绿道按照水务部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市水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远足径、碧道、休闲骑行道、古驿道等配套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并细化管理标准与操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占用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经相应绿道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申请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占用时需设置临时通道,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经相应绿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
临时占用、挖掘与道路重合,或在河湖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绿道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水务部门申请,并依道路或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绿道及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绿道设施;
(二)堆放物品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养殖禽畜;
(四)生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五)挖沙、采石、取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及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将其劝离或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禁行禁停】绿道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和停放。绿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绿道管理实际需要,划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通行时段并设置配套道路标识,允许因管理养护或其他需要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与道路重合的绿道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道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在与道路重合的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绿道管理部门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
第二十八条【人车分行】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当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自行车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自行车骑行准则,引导、规范自行车骑行者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自行车停放管理】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在绿道沿线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引导市民规范停车,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并及时组织清运故障或损坏的车辆。
第三十条【安全保障】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安全管理机制,定期对其管理绿道范围内的边坡、临水路段等风险点开展安全检查与风险评估,建立隐患台账,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隐患立即管控、报告并处置。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绿道线路、开放时间、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等,方便市民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绿道管理、维护、运营和监督工作,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绿道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三十三条【基本要求】绿道运营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配套服务,强化生态、休闲、健身、出行等多元功能,保障绿道全生命周期可持续运营。
第三十四条【运营模式】绿道维护及运营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绿道管理部门或绿道管理单位可以将绿道委托给产权单位或专业维护与运营单位承担运营维护。
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责任】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绿道开发利用总体目标,根据绿道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结合城市公共开敞空间与道路交通接驳体系,确定绿道功能定位与运营模式,提高绿道使用率,促进绿道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运营主体责任】绿道维护或运营主体负责绿道及配套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秩序以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遇紧急、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疏导、限流等措施,并按要求向绿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绿道维护及运营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
未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或委托不得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运营行为】鼓励运营主体将绿道与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相结合,活化利用驿站,盘活绿道沿线存量资源,打造多元经营业态。
第三十八条【绿道驿站】绿道驿站是绿道运营的管护和服务中心,主要承担管护、综合服务、交通换乘等功能。
绿道驿站设置应满足绿道建设控制分区要求及绿道游憩距离、服务需求等,并优先利用现有建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管理部门责任】绿道管理部门、绿道管理单位和相应履行绿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规占用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绿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占用、挖掘绿道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挖掘绿道超过规定期限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占用、挖掘绿道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二条【违规行停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绿道禁行区间和时段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绿道禁停区间和时段停放的,由绿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履行维护义务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绿道维护及运营单位未能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的,应当自接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知之日起3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组织修复的,每逾期一日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规占用经营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规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绿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占用绿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处理】本办法未规定的、在绿道及其控制区内有其他违反市容环卫、绿化、道路、水务和规划管理的行为,依照市容环卫、绿化、道路、水务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参照执行】深汕特别合作区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远足径,是指穿越山林郊野、河流湖库、滨海岸线等代表性自然风景区的徒步路径。碧道是指沿海岸、河流、湖泊、水库、溪谷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岸线,或经过滨河绿地、滩涂湿地,具有滨海滨水生态景观特征或亲水环境的绿道。休闲骑行道是指利用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各类线性空间建设,供居民和游客骑游观光、日常休闲、健身运动、交往体验的绿色廊道。古驿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或者不足百年但具有特殊历史意义,且具有原真性、连通性,富有人文、自然资源并按照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认定的步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绿道主管部门是指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区内绿道工作的部门,分为市、区两级,市级绿道主管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区级绿道主管部门由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明确;绿道管理部门是指绿道(含远足径、碧道、休闲骑行道、古驿道等)的实际管理部门,分为市、区两级,包含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绿道管理单位是指受绿道管理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绿道管理工作的单位,如街道办事处等。产权单位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绿地,是指专门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美化景观的所有绿化用地。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第四十八条【实施细则】本办法规定由绿道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四十九条【面积、日期计算】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面积处以罚款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超出一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
本办法以日期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第五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系统提升本市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适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与城市高质量发展要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24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自2012年施行以来,为规范深圳市绿道建设与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进入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化,“山海连城”计划深入实施,以及市民对高品质绿色开放空间需求的日益增长,原《办法》在绿道定义及系统性、管理精细度、运营市场化、多道融合及长效保障机制等方面已显滞后。同时,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深圳市绿道网(“鹏城万里”多层次户外步道体系)专项规划(2024-2035年)》对绿道系统提出了“多道融合、功能复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城市更新、公园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衔接《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上位法规,并充分吸纳多年来绿道管理实践经验,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以构建更科学、系统、高效的绿道管理体系。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二条,较原《办法》结构更为完整,内容大幅扩充与深化。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绿道定义与分类体系,提升系统性
征求意见稿对“绿道”进行了更全面、精准的定义,将绿道定义由原“慢行道路”拓展为“线性绿色开敞空间”,与已实施的“深圳市绿道网专规”衔接,明确其兼具生态保护、休闲游憩、健身运动、绿色出行、文化科普、旅游经济等多种功能,将绿道划分为省立、城市、社区三个层级,并将远足径、碧道、休闲骑行道、古驿道等纳入绿道范畴,实现各类线性绿色空间的系统整合与功能融合,使绿道体系更加清晰,确保全市绿道管理有章可循、全域覆盖。
(二)健全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同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理顺了管理架构。明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作为全市绿道工作的统筹协调主管部门,在总则中概述各单位职责,再于后续章节详述。
(三)细化规划建设与管控要求,强调生态优先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绿道专项规划的引领作用,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相衔接。明确了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允许建设的内容和禁止建设的项目类型(如房地产开发、污染项目等),加强对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的管理。在建设环节,重申生态优先原则,推广绿色建材与可再生能源使用。
(四)完善运营维护服务及其市场机制,激发多元活力
征求意见稿将“运营维护”独立成章,确立了 “政府监管、专业化管理、公司化运营” 的主导模式。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允许运营主体结合体育、文化、旅游等开发多元业态。明确了运营主体的职责与运营规范,支持对绿道驿站等设施实行市场化经营,并提出运营收益可用于反哺日常维护与运营,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认捐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
(五)完善法律责任,健全救济机制
修订稿细化了对管理部门失职行为的追责条款,明确对擅自占用、挖掘绿道及违反禁止行为等的处罚标准。同时新增公益诉讼条款和民事赔偿条款,为公共利益受损时的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三、其他
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参照《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2022年)《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的意见》(2023年)《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14-2030年)》《深圳市公园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暨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深圳市绿道网(“鹏城万里”多层次户外步道体系)专项规划》(2024-2035年)等文件,并依据《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2013年)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修正)《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9年修正)《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2019年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特区立法,在修订条款的表述上更加规范、精准,并与之进行有效衔接。
征求意见稿经审议通过后,将替代原《办法》(2012市政府令第242号)予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