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成果赋权制度。实施单位成立由科技成果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人事等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按照程序公开、集体决策原则,研究确定科技成果赋权重大事项;设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改革具体工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对赋权工作全过程推演,对赋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部署,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提前约定等方式防止风险。实施单位应当在相关制度流程机制出台后方可实施赋权。
(二)加强全过程管理服务。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选题、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适应改革要求探索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实施单位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好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的作用,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
(三)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充分赋予实施单位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鼓励实施单位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差别化管理制度,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探索具有深圳特色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分享机制。完善实施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出现分歧的解决方案及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从实施单位离职后的转化决策机制。
(四)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施单位按照市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筛选、技术评估、转移转化、项目孵化等全流程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实施单位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建立全链条成果转化机制。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