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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条鲜活的生命逝去,换来的仅仅是
7.6万元罚款和半年急救资质暂停?近日,深圳健安医院救护车“截单”延误抢救
致患者死亡事件,引爆全网舆论。家属下跪求转院的绝望、民营医院为利益违规转运的冷血、处罚结果与生命价值的巨大落差,让无数人发出灵魂拷问:
我们的120急救体系,是不是该“急救”了?一、事件复盘:8小时延误,一条生命的逝去
2025年8月,患者突发急病,家属拨打120后,调度中心明确指令,要求将患者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龙华区人民医院。但执行转运任务的深圳健安医院(一级乙等民营医院),公然违反调度指令,擅自将患者拉回自家医院。患者在健安医院救治期间病情持续恶化,家属多次下跪哀求转院,医院却假意同意后,又以“病危无法转运”为由取消转院计划。整整8小时延误后,患者才被转入龙华区人民医院,此时已意识丧失、瞳孔散大,最终因脾动脉瘤破裂出血抢救无效离世。
2026年4月,深圳市卫健委通报:深圳健安医院未按120调度指令运送患者,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龙华区卫健局对其罚款7.6万元,市卫健委责令该院自2026年3月18日起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六个月。通报一出,舆论彻底沸腾。一条人命仅换来7.6万元罚款,家属与公众均无法接受,质疑处罚是“惩戒”还是“纵容”。
二、法律视角解读:责任边界与处罚争议
(一)行政处罚:合法,但明显偏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不按调度指令转运患者可处5万—10万元罚款。7.6万元看似在法定幅度内,但本案存在多项从重情节:
1. 多次违反调度指令;
2. 故意拖延、拒绝转院;
3. 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4. 严重损害公共急救公信力。
按照《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现有处罚与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匹配,属于典型的“高举轻放”。同时,事件中未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管理人员个人责任,也让法律惩戒效果大打折扣。
(二)民事责任:医院构成医疗过错侵权
从民法典角度,医院已明显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1. 违反法定急救义务,擅自转运、拒绝转院;
2. 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造成家属重大人身及精神损害;
家属有权依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三)刑事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医务人员明知患者病情危重,仍为利益违抗指令、拒绝转院,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且造成死亡结果,已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目前相关刑事追责尚未启动,仍有进一步追究的空间。
三、急救体系的“急救”:守住生命通道
深圳健安医院事件绝非个例,民营医院救护车“截单”、违规转运、延误抢救屡见不鲜,背后是院前急救“逐利性”与“公益性”的激烈冲突。120急救是公共卫生服务,绝不能成为民营医院牟利工具,杜绝悲剧需从制度层面整改:
1. 严格准入与动态监管:收紧民营医院120网络准入标准,建立常态化监督考核,对违规机构永久取消急救资质;
2. 强化调度指令刚性约束:明确调度指令法律效力,大幅提高违抗指令的罚款额度,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3. 畅通转院绿色通道:明确医疗机构对超出救治能力的患者,必须无条件配合转院,严禁拖延拒绝,违者从重处罚;
4. 完善患者救济渠道:简化急救延误维权流程,建立公益法律援助机制,降低家属维权成本。
结语
生命至上从来不是口号。当120救护车为利益奔忙,当一条人命仅换算为7.6万元罚款,我们失去的不仅是一个患者,更是整个社会对公共急救体系的信任。深圳120,该“急救”了;我们的生命通道,绝不能被利益堵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急救调度指令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第七十五条: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不按照调度指令运送患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资质。
(注:本文内容来自新闻报道,以上内容与观点仅供法律研究与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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