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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支持对象、资金来源及实施部门等。
(二)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明确了鼓励开展低空关键领域技术改造、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建设低空领域专业化研发载体、推动低空前沿技术落地转化、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服务等扶持政策的支持对象、支持条件、支持标准和申报材料要求。扶持方式主要为资金扶持,标准根据不同扶持类别予以明确
(三)项目申报和审核。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审计。
(四)附则。主要明确了细则解释、实施时间以及《原实施细则》废止等内容。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交〔2023〕534号)《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深龙发改规〔2026〕1 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和《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发改规〔2023〕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支持对象,是指在龙岗区实际经营,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运营服务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经区政府批准,对低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其他主体或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年度资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将对拟资助项目的资金额度按比例予以核减。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五条 鼓励开展关键领域技术改造
大力培育低空经济领域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材料研制企业,支持动力系统、航电系统、机身结构部件、传动系统、液压及气动系统,以及无人机反制等制造项目在龙岗区建设,由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实施。
第六条 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
(一)支持对象
纳入深圳市建设规划、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测试基地运营主体。
(二)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测试基地具备开展试飞测试、研究试验、产品检验、质量检测等功能;
2.申报前已正式投入运营,具备完整的运营记录与服务合同;
3.运营费用支出真实、合理,经第三方审计确认。
(三)支持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年度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已获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按照未达50%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材料要求
1.测试基地纳入市级规划的证明文件;
2.运营记录、服务合同、费用明细等;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运营费用(运营经费支出应包括租金、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建设专业化研发载体
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积极建设国家部委(局)以及省市认定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由龙岗区科技创新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实施。
第八条 推动低空前沿技术落地转化
(一)支持对象
承接深圳市低空智能融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研究机构(含分支机构),并在龙岗实际经营的主体。
(二)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其中第5、6、7、8项为资助期间需持续达到的年度绩效要求:
1.在龙岗区实际经营,拥有自主产权或长期租赁(不少于2年)的办公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常驻研发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
2.近三年内,参与省级以上课题或重大科研项目2项以上;
3.近三年内,发表高水平国际学术论文(SCI/SSCI收录)或出版学术专著5篇(本)以上;
4.近三年内,主导制定低空经济行业标准1项以上,团体标准2项以上;
5.在支持期内,每年与龙岗区政府相关部门、研究机构或企业等单位开展实质性合作2项以上;
6.在支持期内,每年申请发明专利30项以上;
7.至本扶持政策期满时,累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60项以上;
8.至本扶持政策期满时,仍承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深圳综合改革试点任务。
(三)支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每年给予2500万元扶持。
(四)申报材料要求
1.深圳市低空智能融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近三年参与省级以上课题、重大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3.近三年主导制定低空经济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立项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4.与龙岗区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合作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5.每年提供发明专利申请书;扶持期满后需提供发明专利授权书;
6.开展深圳市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第九条 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服务
(一)支持对象
在龙岗区实际运营并已正式开通低空载人航线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为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及其他主体或个人提供载人通航服务;
2.在龙岗区开通并稳定经营不少于5条低空载人航线;
3.航线已备案,具备完整的飞行记录;
4.经营情况经第三方审计确认。
(三)支持标准
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据龙岗区低空消费相关文件申请乘用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要求
1.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2.航线备案文件及飞行记录;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清单、流程等相关要求,并通过“龙岗政府在线”及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真实、完整、合规的申报材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级同类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项目初审,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二)是否存在与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重复申报;
(三)申报单位是否在龙岗区实际经营;
(四)申报单位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仍在惩戒期限内。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综合专项审计等结果,拟定资金扶持计划,明确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应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及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对于异议事项,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申报单位。经复审决定不予扶持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六条 在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中,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弄虚作假、非法骗取财政资金、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监管,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审核流程;
(二)取消资金发放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三)依法依规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龙岗区低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或显著带动作用的企业或项目,可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项评估,报区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专项扶持方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工信规〔2024〕4号)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整体性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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