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发布2026年度中央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支持外贸企业自主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降低企业投保成本,防范交易违约风险,助力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1.申报单位应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企业。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5.申报单位不得利用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1.企业须自主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完成营业额申报(或预付款申报)、足额缴纳保费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费发票。2.本申报指南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具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资质、且在深圳实际经营的保险机构(含其深圳分支机构)。3.本申报指南所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指经深圳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在深圳地区经营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支持外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拓展国内市场、降低交易风险。1.资助比例与限额。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资助金额低于1万元(以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的,不予资助。2.项目发生期限。保险期限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限为准。3.跨期申报处理。企业按照保单约定的申报周期申报营业额(或预付款),如该周期申报的营业额(或预付款)横跨两个自然年度且无法按年度拆分,则该周期内全部营业额(或预付款)计入后一个自然年度。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27日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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