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在深圳市,公立医院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探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自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但需区分具体情形:
核心依据:《深圳市2025-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深财购〔2024〕65号)明确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药品采购项目,按行业规定执行"
该文件在"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中明确将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药品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之外。
| 医用耗材采购 | |||
| 药品采购 | |||
| 医疗器械(非耗材) | |||
| 通用货物/服务/工程 |
根据《深圳市2025-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 100万元以上 | ||
| 100万元以下 | 采购人自行采购 |
结论:即使公立医院采购非医用耗材/药品类项目(如办公设备、通用服务),只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即属于"自行采购",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约束。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条规定:
"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同时明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要点:
自行采购是法定采购组织形式之一,与"政府采购"并列
自行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程序(招标、投标、评标等)
自行采购应遵循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和预算支出管理规定
公立医院使用财政拨款采购10万元办公设备
性质:自行采购(非政府采购)
依据:金额未达100万元限额标准
公立医院使用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自有资金采购
性质:自行采购(非政府采购)
依据:资金来源非财政性资金
公立医院采购500万元高端医疗设备(非耗材)
性质:属于政府采购(因非医用耗材/药品类,且超限额)
依据:仅限医用耗材、药品排除,其他货物仍适用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关键理解:
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未必都是政府采购
必须同时满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深圳地方标准(100万元)优先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
| 原则上不属于 | |
实务提示:公立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对自行采购项目(尤其是医用耗材、药品及限额以下项目)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但无需适用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如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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