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开展第十二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的通知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深圳市设立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4.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3.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负责事业部在一定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3.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4.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服务内容
长按扫码关注联系我们
电话:13342999469、1339243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