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流判法:定性为借贷/合同纠纷,要求另行起诉
这是深圳法院最普遍的处理标准,劳动仲裁及法院主流观点认为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予处理,而要求劳动者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即便劳动者将报销款与其他劳动争议诉求(例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一并提起仲裁,也通常被要求撤回关于“报销款”的诉请或在最终裁决或判决中明确“不予处理”。
在(2025)粤 03 民终 929 号案中,上诉人文某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天某公司支付报销款 33411.5 元。深圳中院二审认为,文某主张的报销费用系双方之间产生的“借款挂账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二审对此项诉请不予处理。如前述案例,将报销款定性为‘借款挂账’而非劳动争议而要求劳动者另案处理,不论是在前置的劳动仲裁,还是后续的区法院一审,甚至是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中,已成为深圳地区主流的裁判准则。
2.少数判法:
(1)劳动仲裁阶段不处理,但在劳动仲裁后的一审中处理
部分案件中,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提出了报销请求后撤回,随后在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时再次提出,法院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可能予以合并审理。
在(2025) 粤 0307 民初 32493 号案件中,熊某在仲裁阶段撤回了报销款请求。但在法院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时,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财务签字确认的《资金申请单》以及与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在劳动争议的判项中直接列入了报销款。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向劳动者支付报销款。
(2)基于“防止诉累”原则一并解决
极少数劳动争议诉讼中,法院认为如果报销事实清楚且用人单位认可并同意一并处理,法院会基于“防止诉累”的原则破例予以判决。
在(2025)粤0303民初12749号案件中,法院指出报销款虽不属劳动争议,但因被告认可三笔已审批的申请并同意一并处理,为防止诉累,法院在一审中一并予以确认。在(2024)粤0305民初20877号案件中,法院也基于直属领导审批通过的事实,支持了劳动者的差旅报销款。
前文“一并解决”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更像是一种基于个案效率及劳动者保护的照顾,而非一项确定性的方式。更多案件如(2025)粤0307民初14906号案件所示,即便涉及的报销金额极小(仅为172.6元的停车费),只要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依然会严格守住程序边界,认定其属于“借款挂账纠纷”而不予处理。少数判法的存在,本质上要求用人单位的高度配合(认可事实且同意合并)以及证据上达到无可辩驳的程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报销款依然面临着仲裁不审、诉讼驳回的程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