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桃源居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桃源居业公告字第【2026-008】号
针对《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律师函》的公告
尊敬的桃源居全体业主:
桃源居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曾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律师函》(以下简称“律师函”),桃源居物业公司公众号“深圳市桃源居物业服务”于2026年4月4日晚公开转发了律师函全文,业委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向全体业主公告如下:
一、该律师函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不论律师函的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正规律师函需同时满足经办律师亲笔签名和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两个形式要件。前述律师函缺少经办律师亲笔签名,故不具有正式律师函的法律效力。
业委会将向深圳律协投诉,要求对涉事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并限制其行为。
二、关于函件内容的回应:
1、函中所述:2010年经桃源居第三届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桃源居住宅架空层和地下室车位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业委会公告如下:
(1)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事实上为民事主体,在没有获得广大业主的授权,擅自在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车位产权的归属约定是当然无效的。且截至目前,业委会通过各种渠道也没有查询到任何有关桃源居开发商拥有住宅架空层和地下室车位的且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2)函件中所述的《物业服务合同》,只有业委会公章,没有业委会主任签字,合同真实性存疑。
(3)桃源居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因涉嫌参加物业公司组织的集体外国旅游,被曝光后集体辞职。
(4) 热心业主去住建局查档的分区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公司提供给业委会的《物业服务合同》(2010年9月19日签订),内容不一致,特别是有关车位产权的约定,业主去住建局查询的分区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相关车位权属的约定。
2、函中所述:桃源居业委会草拟的《桃源居小区停车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拟在公示期结束后形成草案交由业主大会表决,属于违法行为。
业委会公告如下: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桃源居业委会草拟的《桃源居小区停车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拟在公示期结束后形成草案交由业主大会表决,合法合规。
二、针对桃源居物业公司的严正声明。
针对桃源居物业公司公众号《深圳市桃源居物业服务》公开转发前述律师函的行为,业委会正告如下:
(1)48小时内删除推文,发此推文不是物业公司本职的管理工作,此举本末倒置,充当开发商的马前卒,出卖全体业主利益。
(2)桃源居物业公司若不及时改正错误,业委会将会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及西乡街道办、桃源社区党委等相关部门投诉,对桃源居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桃源居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盖章)
2026年4月5日
抄送:西乡街道物业办、桃源社区党委
附:
《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及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三)拟订共有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