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审判长刘招华)

判决3伪造证据,编造校长贪污书报费。(证据1)

其上判决的四笔贪污,审判长刘招华没有说明证据理、也没有说明判决理由。
1、证人陈卫勇证言2005年2565元、2006年4360元存卡(证据2),但是该卡深圳农商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2004~2006.8)没有这两笔存卡记录(证据3——新证据)。证明陈卫勇伪证。

2、证人陈卫勇证言2007年存卡4380元(证据2),
证人万晓琳证言2007年下半年5500元直接现金交给周之、2007上半年4380元…听说也直接给了周之(证据3),

但是,物证书证的单据,却根本上不是证言笔录的“上学期书报费、下学期书报费”,而是“深圳青少报书报费、《特区教育》书报费”(证据4~7:银行存根、记账凭证)。

而且5500元是两个学年的深圳青少报书报费(证据8)

注:卷宗未现《特区教育》4380元发票。
综合物证书证“2008年…9880元”,证明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判长刘招华、证人陈卫勇和万晓琳,共同伪造证据、编造校长犯罪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