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与文化产业或数字创意产业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生产、文化服务和文化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产业或数字创意产业范围,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二)申报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各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资助或奖励条件。
(六)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七)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