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2025 年 8 月 19 日 0014 时左右,外籍货轮(原船名 “先锋 67”,现船籍港塞拉利昂弗里敦)从福建宁德驶往越南岘港途中,在深圳大鹏半岛南侧约 16 海里处,与港澳流动渔船(船籍港 / 入会港香港 / 深圳南澳)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渔船沉没,船上 5 人落水、2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 50 万元人民币,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广东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成立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查明事故事实、原因,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及安全管理建议。
二、现场勘验情况
1.外籍货轮:船首左右舷船壳板有明显白色油漆擦痕(与渔船上层建筑油漆颜色相符);驾驶台雷达无 ARPA 功能、未接入 AIS 信号,1 台 GPS 故障;AIS 开关机记录显示,事故当日存在多次开关机情况,含事故后关闭操作。2.港澳流动渔船:碰撞后驾驶台顶甲板层与主船体剥离,天线、号灯等设备损坏,主体沉没。三、重要事故事实认定
(一)碰撞事实认定
- 船员陈述:渔船值班人员杨 * 称碰撞后看到外籍货轮白色船名,货轮大副、水手均承认与渔船碰撞。
- AIS 轨迹:两船 AIS 轨迹交汇重合,货轮在碰撞时段大幅转向、减速。
- 碰撞痕迹:货轮船首擦痕与渔船油漆颜色一致。综上,确认两船发生碰撞。
(二)碰撞时间、地点
- 时间:2025 年 8 月 19 日约 0014 时。
- 地点:22°11.69′N/114°35.62′E(深圳大鹏半岛南侧约 16 海里处)。
(三)碰撞部位和角度
(四)肇事逃逸行为认定
- 货轮碰撞后直接驶离现场,未搜救、未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 接到海事部门返航调查指令后,临时掉头又驶离,且故意关闭 AIS 设备,经多次责令、海事力量追查后才配合调查。综上,认定货轮碰撞后逃逸。
四、事故经过
(一)外籍货轮
1.2025 年 8 月 14 日 0902 时,从福建宁德白马港环澳船厂开航,计划驶往越南岘港。2.8 月 17 日 2008 时,在汕尾市沿海水域锚泊避风;8 月 18 日 1621 时起锚继续航行。3.8 月 18 日 2340 时,驾驶台雷达、VHF、AIS 等设备开启,船长视觉发现渔船在右舷约 50 度方向,误判渔船静止、无碰撞风险。4.2345 时,航行至 22°13′49″N/114°38′48″E,航向 235°、航速 7.7 节,大副上驾驶台,发现右前方渔船靠近(雷达有回波、无 AIS 信号),未确认距离。5.8 月 19 日 0001 时,航行至 22°12′36″N/114°37′11″E,航向 236°、航速 7.8 节,船长交班给大副,强调渔船无碰撞风险后休息;此时渔船在右舷约 44°、距离 2 海里,大副误判渔船会从船尾通过,继续保向保速。6.0007 时,航行至 22°12′09″N/114°36′25″E,渔船在右舷约 44°、距离 1 海里,大副意识到碰撞风险,仅用灯光照射渔船,未用 VHF 呼叫、未采取避让措施。7.约 0013 时,临近碰撞,大副见渔船未避让,才大幅度向左转向并减速。8.约 0014 时,船首与渔船左舷船中碰撞;事故后大副通知船长,船低速绕渔船转向,水手报告渔船有灯光后,货轮驶离现场,未搜救、未报告。9.8 月 19 日 0302 时,货轮恢复航向 239°、航速 7.6 节继续航行;1150 时接海事指令返航,1300 时停车,1515 时又驶离并关闭 AIS,1722 时开启 AIS 后配合调查。
(二)港澳流动渔船
1.8 月 18 日 2100 时,由张 * 友驾驶,从深圳南澳拥军码头附近开航,前往 21°55′N/114°45′E 附近海域拖网捕鱼。2.2111 时,船位 22°30'40"N/114°28'18"E,航向 174°、航速 7.3 节。3.约 2151 时,杨上驾驶台接班,张友告知目的水域后休息;此时船位 22°25'57"N/114°29'10"E,航向 170°、航速 6.2 节。4.2201 时,船位 22°24'48"N/114°29'30"E,航向 164°、航速 5.7 节;2301 时,船位 22°18'27"N/114°31'49"E,航向 091°、航速 6.0 节;2331 时,船位 22°15'53"N/114°33'38"E,航向 157°、航速 6.7 节;2351 时,船位 22°13'56"N/114°34'36"E,航向 155°、航速 7.5 节。5.8 月 19 日 0001 时,船位 22°12'57"N/114°35'02"E,航向 157°、航速 5.7 节;0011 时,船位 22°11'59"N/114°35'29"E,航向 154°、航速 6.2 节,杨 * 仅目视船首右侧,未观测雷达、未发现碰撞风险。6.约 0014 时,左舷船中与货轮船首碰撞;张友跑到驾驶台停车,杨、张友穿救生衣,杨将黄 * 华拉上驾驶台,随后渔船沉没。7.杨 *、张友、黄华游至漂浮的驾驶台顶甲板,用手电求救,货轮驶离;8 月 19 日 0830 时,渔船所有人报警,0945 时 3 人被航经船舶救起。五、应急处置与海上搜救情况
(一)外籍货轮
仅在事故后短暂绕渔船转向,未搜救、未报告,接到调查指令后初期不配合,关闭 AIS 逃避,后在海事力量追查下才配合。
(二)港澳流动渔船
船员碰撞后自救,3 人登上漂浮甲板等待救援,船东及时报警,3 名船员被第三方船舶救起。
(三)海上搜救中心
1.8 月 19 日 0350 时,接 EPIRB 报警信息,通报核实渔船位置;0710 时协调公务船、过往船舶、香港救援力量搜寻。2.累计协调 23 艘次公务船、3 架次直升机,86 艘次过往船参与搜救,制作失联人员漂移路径、开展水下探摸。3.9 月 11 日,评估失踪人员无生还可能,搜救转为常态化。六、事故损害情况
渔船沉没,5 人落水、2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 50 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七、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外籍货轮(主要原因)
疏忽瞭望:船长误判渔船状态,大副未用雷达标绘,未充分估计碰撞风险,违反《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未及早避让:作为让路船,仅在临近碰撞时转向减速,未及早采取措施,违反《规则》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港澳流动渔船(次要原因)
疏忽瞭望:值班人员未用雷达、仅目视观察,未发现碰撞风险,违反《规则》第五条。未采取避碰行动:作为直航船,在碰撞不可避免时未采取措施,违反《规则》第十七条。- 外籍货轮负主要责任,大副 Z** L** 为主要责任人。
- 港澳流动渔船负次要责任,二级管轮杨 * 为次要责任人。
八、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事故后逃逸,未报告;航海日志空白,未记录航次及事故情况,违反相关法规及 SOLAS 公约。配员不足;部分船员未持证或证书过期,船东违规雇佣。对老旧港澳流动渔船配员核查力度不足,未覆盖涉事渔船,未发现其配员、持证问题。九、处理建议和安全管理建议
(一)处理建议
1.刑事移送:货轮大副 Z** L** 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海警机构追究刑事责任。对货轮违反《规则》及肇事逃逸、未记录航海日志的行为,由惠州海事局处罚。对渔船违反《规则》的行为,由惠州海事局处罚;对配员、持证问题,通报深圳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处理。3.问题通报:将相关问题通报外籍货轮所属国主管部门、香港海事处、广东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二)安全管理建议
按规定配适任船员,杜绝无证上船;督促船员遵守《规则》,避开商船水域作业。通报事故教训,加强船员培训,要求远离渔船密集区、及时记录航海日志,事故后须报告、搜救。扩大渔船检查覆盖面,加强配员核查;督促船东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协同港澳主管机关强化管理。加强港澳流动渔船管理,督促船东配适任船员,协同广东部门做好安全管理。本文根据海事局官网资料编辑整理!
来源:船舶讲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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