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宝安中学高中部一名高三学生因备考受到噪鹃鸣叫干扰给校长写信请求拆除鸟巢,校长以公开信回应将这场矛盾转化为一堂温暖的生命教育课。这一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令人欣慰的是大多数网友认同校长的观点,同时也有部分网友体谅学生,希望学校采取一定降噪措施。
从法律视角,我认为,这是一个相邻权的问题。也许有人会说,民法是调整人与人,包括拟制的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能适用于人与鸟。这种认识就狭隘了!鸟不是人,但是也可以把鸟拟制为人。为什么不可以?如果说那个学生是校园的过客,噪鹃乃是南中校园的主人之一。生活在校园的师生或其他人应当负有容忍义务,不能因为噪鹃鸣叫就把它赶走,甚至拆掉鸟巢。拆掉鸟巢无异于拆掉人的房子。正如校长所说:鸟儿已经成为校园生态环境的一部分,《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制定本法”。不仅人享有环境权益,鸟儿也应当享有环境权益。高考固然重要,但是不能什么都向高考让路。作为一个现代人,应当学会尊重自然,与这个世界和谐共生、和谐相处,也就是校长所说的“不是让世界适应我们,而是让我们学会与世界相处”。
学生和校长是这一事件的主角,他们之间的不同认识体现的是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分歧。作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一员,噪鹃有其自身固有价值,这种价值并不源于对人类有没有实际的或可能的用处。无论人类还是其他动物,包括植物,都是道德主体,都会受到他人错误或正确地对待,受到伤害或者得到益处,但是动植物只是道德主体而已,只有人才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当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道德代理人必须具有道德代理人的能力,如婴儿、精神病人等就没有成为道德代理人的资格。道德代理人应当站在道德主体的立场上,从道德主体应该得到何种对待角度做出判断。因为人和动植物都是道德主体,所以对于他人和动植物都负有责任和义务。有人会疑问,我们怎么可能对于蚊子、苍蝇等负有责任和义务呢?当然有责任和义务,它们也有其固有的价值,不依赖于人的承认。人不可能彻底灭绝蚊子、苍蝇等。即使人类灭绝了,蚊子、苍蝇等未必就灭绝。但是谁也没有说蚊子、苍蝇等在道德伦理上高于人类,或者没人说动物权高于人权。在对于人类有直接或潜在的健康或生命威胁时,人类当然有权阻止或消灭其他道德主体。这就是道德代理人拥有的自卫权利。在行使自卫权时应当尽量避免伤害无辜,比如杀灭油菜花上的害虫,无意中也害死了蜜蜂。再者,谁也不会无聊到故意到人迹罕至的地方去消灭蚊子、苍蝇等。我们尊重蚊子、苍蝇在彼时彼处作为生态环境一部分的权利。对于人的责任和义务与对于其他道德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冲突,哪个更优先呢?对于动植物的责任义务与对待同胞的责任义务相冲突是难免的。但是人类文化与非人类自然方式之间的竞争应当存在道德秩序,而不是野蛮的、不可控的。对于责任和义务,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什么是共通的?共通的,也是有效道德准则的实质条件,是尊重自然。宇宙中一些实体拥有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也即它或他有自身的善。沙子、石子等这种无生命的物质一般而言无所谓善,而所有动植物,无论人如何看待,都有自身的善。要知道特定生命体的善是什么,必须了解它的特性。尊重自然就要了解自然物的特性。每个生物,人类和非人类,都会根据其物种的具体特性,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的善。尊重是一种最低的要求,还可以有其他态度。仍然回到人和其他物种的冲突,人类必须对人口、消费习惯和科技施等加限制,这样必定会损失人类的一些非基本利益。具体到深圳噪鹃这一事件,尊重自然,噪鹃的鸣叫就难以消除。但是,学生和老师仍然应当保持克制、容忍。当然,校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采取若干降噪的措施。
笔者的观点与校长相似,都站在了生命中心主义立场。这个学生没有冲动之下爬树拆毁鸟窝,也没有向鸟窝投掷石头、瓦块之类,而是选择了向校长写信,值得肯定。深圳噪鹃事件网络热议之时,正巧看到业主群里爱心业主抱怨个别业主驱赶、毒杀流浪猫的公开信。虽然一个是鸟,一个是猫,其实都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人与动物的关系。前者让人欣慰;后者让人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