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让光污染防治从标准引导变成了法定责任。这不是一句空话。
第667条明确了光污染的定义:“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定义以人的视觉受到干扰为核心依据,为光污染的认定提供了基准。
第668条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光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城市照明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将受到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673条是整章的关键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加强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的控制。这一规定确立了分区管控作为光污染防治的核心制度。
或许有人会问,照明光污染能有多严重?我想说的是,光污染并非只盯着大型景观照明。法典第671条明确将“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纳入管控范围。即使是小型广告公司设置了显示设施,都将面临光污染合规要求。这已是摆在眼前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