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是科技金融项目的主管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及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
(二)组织开展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指南发布、项目受理、立项审核、资金拨付、资金追偿、绩效自评等工作;
(三)加强与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接;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是科技金融项目的配合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市科技部门指导商业银行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二)深圳金融监管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配合制定保险目录;协助提供购买保险目录产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市科技部门指导保险公司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四)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市科技部门指导金融机构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他科技型企业等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六)市财政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市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第七条 深圳市新质生产力科技促进中心(市新质生产力中心)是科技金融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项目的具体工作,实施包括项目受理、立项、资金拨付、资金追偿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配合开展项目的审计、检查和调查;
(三)对获得资助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为企业的贷款、科技创新债券、科技保险等提供服务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科技金融项目的配合支撑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要求提供科技金融项目审批所需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配合企业提供项目受理审核所需材料,并配合做好核验、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获资助企业是科技金融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交资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资金;
(三)接受市科技部门及市新质生产力中心的指导,配合做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资金退回等工作;
(四)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