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之变,如战场之势,变则生,滞则危。增值税法已经实施,新旧规则的每一处细节,均关乎房地产企业的合规安全与资金效率。本文聚焦四项核心变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权属变更”升级为“孰先原则”,终结登记与交付孰先的长期争议;土地价款分摊面积口径新旧规则并存,不计容可售面积是否纳入分摊分母存在争议;项目公司扣除土地价款的全资持股条件以“存续期间”终结时点与时段之争;预缴触发范围收窄至预售方式,预缴地点归口机构所在地,但预缴税款的抵减范围与时间节点争议延续至新规框架,尚待明确。本文将针对以上变化逐一解析。Part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权属变更”到“孰先原则”,争议终有定论
(一)旧规模糊:“权属变更”是登记还是交付,各地执行长期不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原则为发票优先、收款和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其次,即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日;若未开具发票但已收讫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当日;若未开具发票且未收款,但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对于未开具发票、未收款、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对于转让不动产及视同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是按“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按“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36号文执行过程中,未对不动产权属变更作出进一步解释,部分理解为在法律形式上完成变更即权属转移登记时才确认纳税义务;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作为前提,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深圳市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因此也有一种理解是,权属变更不仅限于法律形式上的变更,倾向于以实际占有上的变更即交付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新规明确:交付与登记孰先即触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文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作出了进一步解释:“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以孰先原则解决了过去对于“权属变更”是指“法律登记”还是“实际交付”的争议。
(三)实务影响:加强日常税务管理以准确确认纳税时点
开发商交房时,即便买受人尚未完成产权登记,实际交付行为已触发纳税义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交付时点及办证时点记录制度,以收房记录、交接文件、产权证等为凭证,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因时间节点认定不当导致滞纳税款或申报时间错位。
Part2
土地价款扣除分摊
新旧规则并存,不计容面积是否分摊存在争议
(一)旧规口径:地下车位排除在外,建筑面积分摊按地上计容面积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了土地价款扣除的分摊公式: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上述公式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均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二)新规三项调整:土地价款范围整合、面积口径与旧规并存引发争议、当期销售面积重申原始定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对土地价款扣除的分摊公式作出了延续性规定,公式结构与原政策一致,但对关键定义作出了调整。
其一,“支付的土地价款”范围明确。10号公告将土地价款的构成予以整合: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均纳入可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与财税〔2016〕140号文相比,新规明确向政府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可扣除补偿费用限定为“货币形式”,实物补偿不在其列。
其二,“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口径新旧规则并存,不计容可售面积是否分摊存在争议。10号公告沿用18号公告的原始规定,但未再重申86号公告关于地下车位的限定。然而,86号公告目前尚未失效,10号公告亦未明确废止该规定,由此引发实务争议:不计容的可售地下面积(如独立销售的地下车位)是否应纳入“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分母,各地执行口径尚不明确。就深圳而言,由于地下车位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上述争议对深圳项目的实际影响相对有限,在此不作展开。
其三,“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延续18号公告原始定义。18号公告第五条原本已将其定义为“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10号公告保持一致。
(三)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思考:回迁物业申报销售额后是否可纳入面积分摊?
理论上,原18号公告和新10号公告规定以“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为准。因此,回迁物业一旦按视同应税交易或有偿转让申报了增值税销售额,对应面积即可计入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和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这对于仅有回迁物业、剩余物业全部自持的城市更新项目,按政策规定回迁物业可按比例分摊扣除当期土地价款(含土地出让金及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
但原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将回迁物业作视同销售处理,在计算土地价款分摊时,征管实践中对视同销售面积是否计入“已售建筑面积”和“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存有争议,存在仅有回迁、无商品房销售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分摊扣除土地价款的情形。
Part3
项目公司扣除地价款
以“存续期间”终结全资持股时点与时段之争
(一)旧规存在“全部持有”时点与时段的争议
母公司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财税〔2016〕140号文第八条就项目公司扣除土地价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母公司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其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其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以往争议的核心在于第三项条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认定时点。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在特定时点(如签订变更协议时)满足全资持股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须在项目公司存续的全周期内持续满足。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企业因融资或合作开发需要,往往会在取得土地后引进新股东或转让部分股权,若须全程维持全资持股,合规难度极大。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执行口径不一,给企业带来较大涉税风险。
(二)新规明确并终结争议:三项条件须同时满足,全资持股须贯穿存续期
10号公告在延续财税〔2016〕140号文第八条三项条件框架的基础上,仅对第三项条件作出了关键修订,即将“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明确修改为“项目公司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以“存续期间”四字终结时点与时段之争,全资持股须贯穿项目公司整个存续周期。为合规扣除土地价款,则不能在任何时间节点引入外部股东。
三项条件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若土地受让人未通过三方变更协议正式变更为项目公司,或政府出让条件及土地价款总额发生变化,或项目公司在存续期间引入了新股东,均不符合适用条件。若存续期间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此前已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否追溯调整,亦存在争议。实务中建议企业在项目启动阶段即锁定并评估股权结构稳定性,避免在开发中途因融资或合作需要引入新股东而丧失扣除资格。
Part4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变化
(一)旧规框架:以“预收款”为触发条件,现房销售也可能存在预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实质性收窄了预缴情形:18号公告下指向“预收款方式”,无论是预售期房还是收取现房款项,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前(深圳以交付为前提),所收款项均存在预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指向“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专指期房预售,现房销售收款不再纳入预缴触发范围。这一变化对以现房销售为主或销售阶段跨越竣工节点的项目有直接影响,企业应结合具体销售方式判断是否仍需预缴。
(二)新规关键变化:预缴地点归口机构所在地,抵减范围与时间节点争议延续旧规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延续了房地产预缴增值税的基本制度框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公告)对房地产项目预缴的具体规则作出了以下系统性规定:
第一,关于预缴税款的计算基础,14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以“当期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算依据,第十三条规定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与旧规保持一致。
第二,关于预缴地点,14号公告第十一条明确,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条第二款进一步说明,此处“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旧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规定相比,14号公告明确将预缴义务统一归口至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避免“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的争议。新规将预缴地点归口至机构所在地,可简化办税流程、减少资金调拨频次。
第三,关于预缴税款的抵减,14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表述在文字上未限定业务类型,似乎对抵减范围采取了宽口径。然而,18号公告第十四条(目前尚未失效)将预缴税款的抵减明确限定在“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框架内,普遍理解为仅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应纳税额。14号公告第二十七条沿用了“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表述,并未对上述限定作出明确调整,由此使旧规下的争议延续至新规框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预缴税款能否用于抵减同一纳税人不动产租赁业务等所产生的应纳税额,还是仅限于抵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纳税额,尚无明确规定;其二,预缴税款是否须等到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方可用于抵减,若尚未发生纳税义务,能否提前抵减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存在争议;其三,预缴税款是仅能在本项目未来实现的增值税中消化,还是可以在该纳税人当期全部项目的应纳税额中统一抵减,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上述争议在增值税法实施后仍未得到明确解答,企业在安排预缴抵减时宜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关于抵减不完的处理:对于深圳市场常见的“一公司一项目”模式,若项目公司仅开发单一项目且无其他应税业务,项目销售完毕后若预缴税款仍有剩余(即累计预缴超过累计应纳税额),按现行规定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若后续无新项目、无应纳税额,则剩余预缴税款将长期沉淀,难以有效消化。这是单项目公司在预缴制度下面临的实质性资金占用风险,企业应在项目测算时充分考虑预缴税款的最终回收周期。
总结
综观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政策,在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土地价款扣除范围与分摊口径、项目公司扣除路径以及预缴制度等方面,对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处理规则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总体导向是厘清法律边界、统一部分执行口径;但如本文所析,土地价款分摊的面积口径、预缴税款的抵减范围与时间节点等问题,新旧规则并存或表述未及细化,实务争议仍未得到全面解答,企业在适用新规时仍需保持谨慎,必要时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增值税法新规既有明确之处,也有争议空间;既有制度红利(如预缴地点归口简化流程、孰先原则终结纳税义务争议),也有新增约束(如全资持股须贯穿存续期)和延续未决的争议(如预缴税款抵减范围与时间节点)。先行梳理规则、识别风险、布局应对,方为稳健之道。止一税务将持续跟踪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的最新动态,就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深耕分析。
2026年建筑企业增值税新政解析与风险管理实战
‖2026年3月25-27日‖四川·成 都‖主讲:顾瑞鹏‖
‖课程背景‖
C新《增值税法》及配套实施条例2026年1月1日正式落地,建筑行业“料-工-机-票”全链条涉税规则迎来颠覆性调整—计税方式界定模糊、混合销售判定标准变更、进项抵扣范围扩容、纳税义务时间重构,每一项变化都直接牵动企业利润神经。
C建筑企业本身就深陷采购环节发票抵扣混乱、人工成本涉税合规难、机械设备跨项目涉税界定不清、发票管理暗藏雷区的困境:砂土石料采购拿不到合规专票、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社保个税脱节、租设备带不带操作人员税率差异不明……而增值税法新政策的落地,让这些原有痛点雪上加霜,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税务稽查红线。
C为帮助建筑企业涉税岗位人员快速吃透2026年增值税法改革精神及新政核心要求,精准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实操难题,规避涉税风险、优化税负核算,仁道财税特举办本次专项培训,助力企业平稳度过新政过渡期,实现税务合规与效益提升双向赋能。
C面对新法规带来的生死考验,提前掌握应对之策已不是“选择题”,而是关乎建筑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答题”。
‖主讲专家‖顾瑞鹏教授:财税特聘建筑业财税专家;江苏省五一创新能手,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特聘老师,上海税收筹划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人才培训发展中心专家组成员,《前沿讲座》栏目演讲嘉宾;兼任数十家大中型企业税务顾问,在多家大型专业财税培训机构从事财税培训;主持教育部国家在线精品课程、十四五国家规划教材,全国高校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课程收益‖
C紧扣2026年《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税收公告,聚焦建筑企业“人、料、机、票”四大核心涉税场景,以痛点提问激发学习欲望,帮助会计人员吃透新政变化、精准识别涉税风险、掌握实操应对技巧,规避税务稽查风险,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课程大纲‖
第一天:新政开篇 +“人、料”维度痛点解析与应对
模块1:增值法新政落地暴击!建筑企业会计最先踩坑的3大痛点
【提问1】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你是否还在用旧政策核算建筑服务计税,已经出现进项抵扣异常、纳税申报报错的情况?
【提问2】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最新税收公告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你的企业还有未完工甲供项目,过渡期税务处理到底该怎么算,稍有不慎就会被稽查补税,你找到明确依据了吗?
【提问3】金税四期+新政双重监管,税务机关穿透核查“四流合一”,你企业的建筑服务计税方式选择、进项抵扣凭证管理,已经符合新规要求了吗?
【核心衔接】明确2026年新政核心变化—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取消、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延续、进项抵扣合规门槛提升等,关联建筑企业会计日常实操痛点,说明本次培训核心价值
模块2:2026年增值税新政核心条款拆解
【提问1】《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你能准确区分建筑服务与其他现代服务,避免错用税率(9%vs6%)吗?
【提问2】最新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延续至2027年底,你企业的劳务分包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抵扣时,到底该按1%还是3%核算进项?
【提问3】新政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具体范围,你企业的工地材料被盗、报废,对应的进项税额该转出还是留存,你有没有踩过“多转进项、少缴税款”的坑?
【提问4】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提升至1000元,你企业向自然人采购零星材料、支付劳务报酬,代开发票时如何规避“发票不合规、无法抵扣”的风险?
【核心解读】结合国务院令第826号、税务总局最新公告,聚焦建筑企业高频涉税条款,拆解计税方法、税率、进项抵扣、税收优惠的核心变化,同步给出实操判断标准
模块3:“人”的维度—用工模式涉税痛点解析
【提问1】建筑企业用工复杂(自有职工、临时工、劳务分包、劳务派遣),2026年新政对“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的计税要求调整,你能准确区分两种模式,避免错算销项、漏抵进项吗?
【提问2】你企业支付临时工工资、劳务报酬,未取得合规发票就入账抵扣,新政下税务稽查力度加大,这种操作会面临怎样的补税、罚款风险,该如何整改?
【提问3】劳务分包商无法提供9%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1%或3%普票,新政下无法抵扣进项,你该如何与分包商协商调整,同时降低企业税负?
【提问4】新政明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进项不得抵扣”,你企业为项目管理人员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哪些能抵、哪些不能抵,你有没有混淆核算?
【实操应对】结合新政要求,给出用工模式优化、劳务发票获取、进项抵扣核算的具体方法,提供《建筑企业劳务用工涉税台账》模板,规避“人”的涉税风险
模块4:“料”的维度—材料采购涉税痛点解析
【提问1】建筑企业材料采购品类多(钢材、混凝土、砂石、周转材料等),2026年新政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甲方供材比例高的项目,进项抵扣不足,税负从3%飙升至6%以上,你该如何应对?
【提问2】你企业采购砂石等零星材料,从小规模纳税人或自然人处取得发票,新政下发票备注栏要求更严格,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能抵扣进项吗?会被稽查吗?
【提问3】材料采购中出现“先收货、后收票”,甚至工程款与进项发票不同步,导致先缴税后抵扣,现金流压力加大,新政下如何优化流程,避免现金流错配?
【提问4】新政明确“混合销售按主业税率计税,不得拆分低税率”,你企业采购材料同时委托供应商安装,对方只开13%材料票,未拆分9%安装服务,是否存在税率错用风险?
【提问5】周转材料(钢模板、脚手架等)多次领用、循环使用,新政下进项税额该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你有没有出现抵扣时点错误的情况?
【实操应对】结合新政要求,讲解材料供应商筛选(优先一般纳税人)、发票管控(先票后款)、进项抵扣核算、甲供材项目合同重构的具体方法,降低“料”的涉税风险
第二天:“机、票”维度痛点解析+风险防控+实战演练(6小时)
模块5:“机”的维度—机械设备涉税痛点解析(80分钟)
【提问1】建筑企业机械设备来源复杂(自有采购、租赁、分包方提供),2026年新政明确“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免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你企业的设备混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该如何分摊抵扣?
【提问2】你企业租赁机械设备,对方只开“有形动产租赁”发票(13%),未区分“设备租赁+操作人员”(9%),新政下多缴了税款,该如何调整合同与发票?
【提问3】自有机械设备折旧对应的进项税额,新政下是否需要按折旧年限分期抵扣,你有没有出现“一次性抵扣后被要求进项转出”的情况?
【提问4】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取得的发票,新政下哪些能抵扣进项,哪些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你能准确区分吗?
【提问5】装配式建筑项目采购预制构件(13%进项),现场安装适用9%税率,新政下如何核算进销项,实现税负优化?
【实操应对】结合新政要求,讲解机械设备采购、租赁、维修的涉税处理,提供《机械设备进项抵扣分摊台账》,规避“机”的涉税风险
模块6:新政下建筑企业增值税风险防控核心(70分钟)
【提问1】2026年新政实施后,税务稽查重点聚焦建筑企业哪些领域,你企业的“人、料、机、票”环节,已经存在被稽查的高风险点却未察觉?
【提问2】跨地区施工项目,一般计税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按3%预缴,新政下预缴时限、扣除凭证要求更严,你有没有出现“逾期预缴、少缴预缴”的情况?
【提问3】留抵退税新政优化,你企业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却因台账不完整、申报不规范,无法顺利申请退税,如何解决?
【提问4】你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购买发票抵扣”的情况,新政下金税四期穿透核查,一旦被查,会计人员需承担哪些责任?
【风险防控体系】结合2026年稽查案例,梳理建筑企业增值税高风险点,搭建“事前排查、事中管控、事后整改”的全流程防控体系,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模块7:“票”的维度—发票管理涉税痛点解析(80分钟)
【提问1】2026年新政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需符合税务总局规定”,你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建筑服务发生地,能抵扣进项吗?抵扣后被稽查该如何补救?
【提问2】发票开具时,你有没有出现“应税服务名称与实际业务不符”(如将“建筑服务”开成“现代服务”),新政下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吗?
【提问3】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期限取消后,你企业是否存在“发票积压未认证、认证后未抵扣”“已抵扣发票被对方作废”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提问4】新政明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你企业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有没有出现“价税合计未拆分”的错误?
【提问5】红字发票开具、发票作废,新政下有哪些新要求,你有没有出现“作废违规发票、红字发票开具错误”,导致无法冲减销项的情况?
【实操应对】结合新政要求,讲解发票开具、认证、抵扣、作废、红字开具的全流程规范,提供《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台账》,规避“票”的涉税风险
模块8:实战演练—新政下“人、料、机、票”涉税实操
【演练1】案例分析—甲供工程新政应对(结合取消甲供简易计税政策,分析某建筑企业甲供项目进项抵扣不足、合同重构的实操流程,明确合规整改路径,同步关联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的进项抵扣优化技巧)
【演练2】实操核算—某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涉及自有设备、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结合2026年新政及《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核算预缴增值税(明确预缴基数、预征率适用、分包款扣除凭证要求)、进销项抵扣(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项目)、应纳税额,同步规范填写预缴税款台账(参照新政要求,明确台账登记要素)
【演练3】风险排查—给出某建筑企业“人、料、机、票”环节的实操案例(包含虚开发票、进项错抵、发票备注栏不规范、设备进项分摊错误等典型问题),结合2026年新政及税务稽查重点,逐一标注风险等级,给出具体整改方案及合规依据,强化实操应用能力。
模块9:现场咨询答疑
‖培训对象‖建筑安装业、劳务公司 CFO、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税人员、主管会计等涉税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财税咨询机构等税务专业人士。
‖课程资料‖本次2天训练专题的配套讲义,政策辑要与案例集资料。
‖培训地点‖四川◇成都(学员报名后,会前一周发送详细参会通知)
‖培训时间‖3月25日至27日(25日报到,26-27日「周四、五」两天课程)
‖相关费用‖人民币23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咨询、发票等)。
↘如需安排食宿者,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详见参会确认函)。
Ø户名:北京金旭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Ø账号:0719 1001 0302 0001 683
Ø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翠屏北里支行
Ø支付宝账户:531429375@qq.com
📞 咨询报名热线
010-69510580 找刘翔老师
手机/微信:137 1870 3875

新法配套全解:2026增值税实操难点、风险防控与案例精讲
‖2025年3月26-28日‖深圳·维也纳‖主 讲:陈老师‖
【课程背景】
C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步发布2026年第9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公告以及税务总局第4号、第6号公告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标志我国增值税全面进入法定化、规范化、严征管新阶段。
C 新法对长期资产抵扣规则、简易计税政策、预缴税收管理、销售额界定、进项抵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过渡期优惠政策衔接等核心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征管逻辑、申报口径、风险防控要求全面升级。
C 为帮助各行业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变化、规范财税处理、降低涉税风险、优化税负安排,特开设本次全行业通用、重点覆盖不动产与工程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新法专项培训。
【课程收益】
通过学习,您将先人一步掌握以下财税业务技能:
1.系统掌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9项核心公告核心变化与执行口径。
2.精通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新规、混用抵扣与用途变更处理。
3.清晰掌握简易计税政策:可选择项目、保留项目、废止项目及过渡期衔接管理。
4.全面掌握预缴税收全流程管理:范围、基数、时限、地点、申报、抵减与风险责任。
5.熟练销售额、混合销售、兼营、差额扣除、进项抵扣、纳税义务时点等实务操作。
6.建立新法下抵扣、简易计税、预缴、发票、申报全链条风险自查与防控体系。
7.掌握2026版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合同涉税条款修订与稽查应对技巧。
【主讲专家】
陈老师:资深税务专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北京财税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曾为某省税务局特聘税收业务专家、省税务干部学校、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大学特聘教师;中国税务报税收业务版特约审稿人。多年来,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税收业务文章200多篇,出版财税专著7部,具有深厚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
【课程大纲】
一、新增值税法体系与配套公告全景解读
1.增值税从条例升法的核心变革与全行业影响
2.简要回顾新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25项主要变化
3.财政部税务总局9个配套公告核心内容提炼
4.过渡期政策、老项目衔接、跨期业务处理原则
5.解读: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9号公告
二、案例解析: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1.销售额确定原则与价外费用认定口径
2.违约金、赔偿金、补贴、奖励等税务处理
3.案例解析:财税13号公告混合销售判定新规与兼营分开核算要求
4.财税10号公告十项差额征税项目、税率、开票规则和扣除凭证及申报管理
5.财税12号公告七项差额征税项目、税率、开票规则和扣除凭证及申报管理
6.财税13号公告进项税额抵扣票据及资产重组不征税4个新条件
7.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与年度清算
8.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追溯调整与账务处理
9.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等22类非应税收入进项税额抵扣判断分析
三、新法重点:案例解析15号公告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实务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法定标准
2.专用于简易价税/免税/计提福利项目与混用资产全额抵扣口径
3.长期资产取得、领用、改变用途、处置、报废的抵扣处理
4.案例分析:500万元以下长期资产进项税“先抵扣后转出”、“先转出后转入”计算
5.案例分析:500万元以上长期资产进项税“先抵扣后转出”计算
6.案例分析:长期资产资本化改造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实务
7.租入长期资产、改扩建、装修支出抵扣要点
8.长期资产抵扣凭证、入账、台账管理与申报填报
四、案例分析:增值税简易计税选择、保留、废止与衔接管理
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项目范围与条件
2.财税10号公告2026年起停止执行的16项简易计税项目
3.财税10号公告可继续执行简易计税的5个项目情形
4.财税10号公告2026年至2027年执行的23项简易计税项目
5.税总4号公告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最新规定解读
6.简易计税36个月锁定期留存备查及进项分摊规则
7.建设项目甲供材简易计税变化与一般计税利润管控分析
五、案例分析:14公告六种预缴增值税情形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1.预缴税款的六种法定情形、适用范围与行业口径
2.预缴计税依据、预征率、计算方式与申报要点
3.预缴地点、时限、资料、抵减应纳税额规则
4.多缴预缴税款处理、凭证管理与台账要求
5.未按规定预缴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
六、案例解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优惠衔接与新版申报表
1.收款、开票、合同约定、权属变更等时点判定标准
2.预收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税务处理
3.留抵退税条件、申请流程与后续管理
4.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与衔接
5.视同销售范围变化与全行业风险点
6.税总6号公告解读:新版增值税申报表结构、逻辑与填报要点
7.简易计税、预缴抵减、差额扣除、长期资产抵扣填报
8.财税公告2026年第9号解读:新征税范围和税目税率变化
9.财税公告2026年第11号解读:出口业务增值税政策变化
10.案例分析:房地产差额计税增值税与其他税种协同管理
七、新增值税法下税务风险自查与稽查应对
1.案例:金税四期下失控发票、虚开发票风险识别预警分析
2.实务:合同涉税条款、资金流、发票合规全流程防控
3.分析:稽查应对流程、资料准备与沟通技巧
4.案例:补税、滞纳金、罚款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课程安排】
【课程资料】本次2天训练专题的配套讲义,政策辑要与案例集资料。
【培训对象】企业主管财税的总经理、财税总监、财务经理、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经办人员及财税咨询机构等税务专业人士。
【培训时间】3月26日至28日(26日下午报到,27-28日「周五、五六」两天课程)
【培训地点】深圳◇维也纳酒店「龙珠店」(南山区西丽龙珠四路泰源金谷创业园A栋)
【相关费用】人民币26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咨询、发票等)。
↘如需安排食宿者,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详见参会确认函)。
Ø户名:北京金旭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Ø账号:0200 2764 0900 0007 981
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站支行
📞 咨询报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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