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律师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2023-2025年度宝安区律师法律服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以“专业赋能·湾区同行”为核心宗旨,汇聚了区域内法律服务的前沿智慧与实践精华。经过严格筛选与专业评审,34个兼具典型意义、创新价值与行业推广性的优秀案例脱颖而出。现特将这34个凝聚着宝安律师智慧与担当的优秀案例汇编成集予以发布。希望通过分享,促进经验互鉴,激发创新思维,持续推动区域法律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专业力量。

行政案例篇 [ 第五期 ]
深圳XX医院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深圳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
承办律师:邱剑冰
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
1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局”)对深圳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并联合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XX分站(以下简称“XX分站”)在XX医院总排放口采集废水样品一套,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浓度超过其排污许可规定的标准31倍。XX局对XX医院前述行为作出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XX医院不服XX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XX医院认为现场并未录制废水样品保温箱温度,无法确定样品是否达到保存条件,因此认为采样监测程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监测报告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其先后向深圳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均为认定XX局作出的现在处罚决定并无不妥,驳回XX医院诉求。
XX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核心证据为监测报告,因此XX医院主要对本案采样监测程序进行质疑,申报人总结以下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样品采集保存、样品分析流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二是XX局未全过程录制废水采样过程是否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2
办理过程
围绕XX医院提出的上诉意见,答辩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答辩:
针对争议焦点一:一是作为律师应该从采样、送样、保存、分析整个监测流程以及采样监测人员资质进行全面梳理,对照相应的采样、分析技术规范,核查本案采样分析过程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项目上岗资质;二是强调本案已征询相关专业机构意见,进一步说明本案采样监测程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存在不被认可的情形;
针对争议焦点二: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分析,音像记录、文字记录均为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即使执法视频虽未录制废水样品保温箱温度,但XX医院授权委托人(环保主任)陪同现场采样并在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签字对保温箱温度进行确认。同时,强调XX医院亦在执法笔录中确认对废水样品采集过程不持异议。
通过复议结果、一审判决以及二审庭审情况,二审法院倾向于XX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但XX局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和扶持企业的精神,在XX医院承诺开展生态环境合规建设的前提下,XX局同意将本案罚款数额由42万元变更为1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XX医院撤回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予XX医院撤回起诉。
3
案例点评
第一,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类行政处罚案件,监(检)测报告作为核心证据,采样分析过程一旦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形,会导致监(检)报告不被作为证据使用,则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件主要事实无法认定。因此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结合采样分析全过程均需对照相应的采样分析规范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咨询专业机构意见;
第二,公民选择以签名的形式对某一法律行为进行确认,是将该项活动加以固定并作为今后发生争议的凭证,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行为模式,也是法律鼓励的重要行为方式之一。签名后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签名时即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一般不得推翻其以书面证据固定的陈述或认可。同时结合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XX医院亦在执法笔录及采样原始记录中确认对采样及样品保存无异议,因此即使本案缺少执法视频,但是根据笔录及相关原始记录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结合疫情后的经济形势,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XX局降低罚款数额并要求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的规定。
第四,在办理同类型案件时,行政机关后续加强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导致处罚决定被质疑;同时,加强与企业的事前沟通和指导,可以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向企业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帮助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和合规能力;二是对于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升环保意识和合规能力。
供稿: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 邱剑冰
审稿: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
欢迎宝安律师来投稿投稿邮箱:
qlgwmsc@163.com
-往期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