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事故警示安全
1月2日14时36分许,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一自建房电梯井道砌筑工程发生较大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30万元

近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这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规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操作平台搭设不规范、安全管理缺失、以欺骗手段逃避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8日,涉事房主林某俊以甲方身份与乙方深圳市世纪鑫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鑫高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深圳市龙岗区丹竹头园墩路51号租给乙方,租期12年。乙方在承租期第一年内需按约定装修以下项目:园墩路51号加装电梯、更换部分窗户、更新所有厨房和卫生间及配套,装修免租期3个月。
世纪鑫高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华先后于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0日伪造《房屋出租管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借用深圳市宇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图装饰公司)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社区工作站完成小散工程二级备案,取得《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令》。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日7时45分,砌筑工李某明、田某群、陈某华,杂工李某委、蔡某情先后进入涉事建筑6层,根据分工,李某明、田某群、陈某华在606房间砌筑电梯井道砖墙,杂工李某委搬运红砖,拌合、递送砂浆。蔡某情在现场跟进施工进度,望风逃避巡查检查,同时协助拌合、递送砂浆。李某明、田某群、陈某华砌筑电梯井道砖墙至约150cm高度时,利用木模板和重复使用的5根二手方木,完成涉事操作平台搭设。
11时56分,午休外出就餐。
13时55分,田某群、陈某华,李某委、蔡某情返回现场继续施工,李某明未返回。李某委、蔡某情到7层705房拌合砂浆。田某群、陈某华攀爬进入6层606房间电梯井道操作平台上准备作业,李某委、蔡某情依次将7层705房内的红砖、砂浆,通过电梯井道水平洞口递送给田某群、陈某华,再由田某群、陈某华堆放至操作平台中间,开始砌筑电梯井道。
14时26分,新到的砌筑工刘某梅进入涉事建筑606房间。稍后,刘某梅攀爬进入6层电梯井道内的操作平台上,与田某群、陈某华一同砌筑电梯井道。
14时36分许,操作平台中间3根承重的二手方木断裂,操作平台坍塌,刘某梅、田某群、陈某华随即坠落,砸穿位于三层楼面未拆除的操作平台后,坠落至电梯井道底坑。
事故发生后,14时42分,现场人员蔡某情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事故情况报告高某华。14时54分许,120急救人员到场,立即对陈某华、田某群、刘某梅进行抢救,陈某华、刘某梅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田某群送往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48分宣告死亡。

砌筑工人高处坠落示意图
事故直接原因
因操作平台承重方木上的总荷载超过其极限承载能力,承重方木变形、拉断,操作平台整体坍塌,正在操作平台上作业的3名工人因未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从18.32米的高度坠落,因电梯井道未设安全平网,砸穿位于三层楼面未拆除的操作平台,坠落至电梯井道底坑死亡。

电梯井道底坑示意图
涉事房主存在的部分问题
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施工。世纪鑫高物业公司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装修工程内容涉及楼板切割工程,未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放任施工单位备案弄虚作假。未按照小散工程备案要求,到社区确认备案文件、接受安全教育,放任施工单位借用宇图装饰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违法施工。
未及时有效制止施工现场的不安全行为。林某俊经常到施工现场查看楼板切割、井道施工等工程进度,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为作业工人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工人存在不安全作业行为等问题隐患,仅做口头提醒,未及时予以制止。经常在施工现场外望风,应对政府人员巡查检查。
施工单位存在的部分问题
违规借用施工资质开展施工。借用宇图装饰公司营业执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伪造《房屋出租管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到社区骗取二级小散工程备案及开工令,组织实施楼板切割等工程。
未依法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开展教育培训等。未向涉事工人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未对涉事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对涉事工人开展岗前培训。
逃避监督检查。安排工人现场望风,锁闭房门,用石膏板将每层楼电梯层门口遮挡并刷白伪装等,对付街道或社区工作人员巡查检查。

电梯出入口各层门洞均采用石膏板临时封闭并涂白
宇图装饰公司存在的部分问题
违规将公司营业执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出借给世纪鑫高物业公司实施涉事房屋修缮工程。
3人已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
高某华、蔡某情、文某华(砌筑工,负责现场电梯井道砌筑,由高某华雇用;为高某华推荐工友田某群、陈某华,并转付劳务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林某俊,未按规定对楼板切割工程进行设计;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放任施工单位备案弄虚作假;经常在施工现场外望风;经常到施工现场查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点击查看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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