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对2010年12月起施行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聚焦职工住房消费需求
从优化缴存比例
扩大群体覆盖和
强化权益保障等方面
推动政策提质增效
《管理办法》明确,职工可在单位缴存比例的基础上,自愿申请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以获取更高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强自身住房消费能力。
调整后的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

01
调整次数
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职工可以调整一次个人缴存比例。
02
申请方式
有办理需求的职工,可向本单位专办员提出申请,由专办员统一办理调整手续。
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试点内容
此前,深圳市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此次《管理办法》纳入相关试点内容,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提供更完善的政策保障。
除国家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五类强制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纳入化解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的成熟实践经验
《管理办法》还纳入了化解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的成熟实践经验,推动纠纷柔性处理,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能。

明确公积金中心可通过调解等方式处理职工投诉;
鼓励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纠纷。
《管理办法》
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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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深圳公积金
编辑 | 谢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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