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26-03-13 10:2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印发了《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深建规〔2022〕5号)。现根据“过紧日子”的要求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深圳实际,经我局认真研究,拟废止《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scc@zjj.sz.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720B室(邮政编码: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废止《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意见”字样。
附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的通知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的通知
3.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的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3月13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现我市建筑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目标,按照有关工作部署,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6月9日
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
深建规〔2022〕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现我市建筑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稳增长奖励的申报、审查、公示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建筑业稳增长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二)奖励年度总产值30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30亿元,增速含16%,以市统计部门的企业年度总产值统计数据为准);
(三)奖励年度在本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奖励年度未因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四条 对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按照其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对具体奖励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每年以正式通知形式对外发布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申报指引,明确申报时间、流程等事项。
企业申报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报书及承诺书;
(二)近两年(自申报年度起倒推)生产经营状况表(与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第六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移送市统计部门复核。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收到市统计部门的复核结果后,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一年内不受理其相关评优、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规定,在奖励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措施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本措施自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2年6月,我局印发了《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深建规〔2022〕5号,下称《奖励措施》)。现根据“过紧日子”要求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我局认真研究,拟将《奖励措施》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3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2
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的说明
为有效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发展动力和信心,根据《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新冠疫情期间,我局于2022年6月印发了《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深建规〔2022〕5号,以下简称《奖励措施》)。《奖励措施》出台以来,激励效果明显,适度缓解了疫情期间行业下行带给建筑企业的经营资金压力,较好提振了企业扎根深圳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已基本达到了出台的初衷和目的。
现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深圳实际,经我局认真研究,决定将《奖励措施》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