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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部分国际学校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三年增值税及滞纳金,相关情况供行业同仁参考。
税务于2025年底至2026年初启动专项税务核查,核查辖区内四所国际学校,包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等机构,要求补缴2023至2025年期间学费得增值税及滞纳金。
业内人士透露,4所学校中,3家完成补缴,合计补缴金额约5000万元,另有1家学校拒绝补缴,数额约3000万元。
此次补税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学费免增值税标准,这也是税务部门与学校方分歧所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相关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可免征增值税,而学历教育需满足“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规定入学方式,进入批准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核心要求,且免税收入仅包括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与学历教育直接相关的费用,赞助费、择校费等额外收费不在免税范围内。
税务认为,被核查学校的学费收入,如果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学历教育”的定义,就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按教育服务6%的税率补缴近三年税款。
学校认为自身已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同时,北京、江苏等地教育部门已认定同类学校为学历教育,当地税务部门并未要求补税,而深圳此前未明确相关政策口径,长期按免税处理,现追溯补税缺乏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补税不仅仅有“学历教育”资质认定问题,部分学校被要求补税还涉及其他情形。一是部分学校将学费与校车费、校服费、兴趣班费等打包收取,未明确区分免税与应税项目,导致应税部分违规享受免税优惠;二是部分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实际收费高于教育部门备案标准,超出部分需按规定缴税并补缴;三是部分学校仅持有非学历教育或培训类许可,或中外合作办学未满足“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并实施学历教育”的规定,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目前,事件已进入多方协调阶段,教育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类国际学校的办学性质仍待进一步明确,目前正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推进沟通,暂未进一步扩大核查范围。
在此提醒行业同仁,需重点关注“学历教育”资质认定、收费项目核算、备案收费标准执行等核心环节,及时开展税务合规自查,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或操作不规范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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