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高峰...................
...................总有人心存侥幸...................
以为“拼个老乡车”能省心省力
...................殊不知...................
你坐的可能是一辆不到五年
...................却跑了50万公里...................
非法改装加座的“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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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在高速收费站、口岸、机场等重点卡口
持续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黑车”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春运出行安全、有序
案例一
2月10日,执法支队坪山大队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在坪山坑梓高速收费站开展春运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行动期间,执法人员查处一辆湘E号牌的跨省非法营运车辆。
经查,该车为9座小型普通客车,非法改装为11座,车辆于2021年登记,累计行驶里程已达50万公里。
车上共载有6名乘客,分别从龙华、坪山、龙岗、凤岗等地上车,前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每人需支付300元左右车费。司机长期驾驶该车从事跨省非法营运活动,近期往返湘粤两省多达15次。
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司机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联系正规客运车辆对乘客进行安全转运。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司机涉嫌实施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针对车辆非法改装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二
2月10日,执法支队龙岗大队在龙岗区长深高速富地岗收费站入口春运执勤点开展执法行动。行动期间,执法人员依法对一辆粤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例行检查。
经查,车上载有6名乘客,分别从龙华、坂田、坪地等地乘车,计划前往揭西河婆,约定每人到达目的地后支付150元车费,总计900元。
司机吕某表示,今年春运开始后,其通过微信联系、熟人介绍等方式招揽乘客,从事深圳至揭西的非法营运活动,已往返两趟。
乘客张某表示,其之前乘坐过该车往返两地,本次通过微信联系司机,未通过网络平台下单。
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司机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司机吕某涉嫌实施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三
2月10日,执法支队罗湖大队聚焦罗湖口岸重点区域,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期间,执法人员发现一辆粤N号牌7座小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车多次往返深圳至汕尾线路,乘客表示,此次行程从深圳前往汕尾城区,每人需向司机支付100元车费。在确凿证据面前,司机承认其从事非法营运事实,确认收取车费的违法情节。
执法人员现场对司机及乘客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选择合法正规交通工具出行,切实守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司机涉嫌实施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
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营运服务的,对经营者处每车三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巡游车采用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置巡游车标志灯、计程计价设备、营运状态标识等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识的,处三万元罚款。
非法营运车辆缺乏有效监管
车辆安全性能无保障
驾驶员资质参差不齐
一旦发生事故
乘客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请大家通过客运站、合法网络平台等
正规渠道购票乘车
并注意核对车辆信息
保障自身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