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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均为14岁同班同学,同住一小区。钟某某因无端猜疑心生怨恨,提前网购折叠刀、搜索未成年人杀人刑事责任,蓄意预谋作案。2025年4月8日19时许,钟某某在小区单元楼门口埋伏,持刀连续捅刺潘某某胸、腹、颈等要害部位,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钟某某被当场控制,到案后如实供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其预谋行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因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罪数认定:本案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不数罪并罚从法考罪数判断规则来看,钟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行为、一故意、一结果,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不存在数罪并罚的空间。
钟某某因无端猜忌产生杀人意图,提前购买折叠刀、蹲守埋伏、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全程围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一核心目的展开。
事前准备凶器、埋伏守候、搜索刑事责任年龄等行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被最终的杀人实行行为所吸收,按照吸收犯原理,不再单独定罪
二、共同犯罪:本案属于单独犯罪,无共犯、无教唆、无帮助共同犯罪是法考高频考点,判断核心在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三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事实,钟某某从预谋、买刀、蹲点到实施杀人的全部环节,均由其一人独立完成,没有任何他人参与策划、提供工具、现场望风、动手行凶或事后包庇。
网络卖家不明知其杀人目的而出售刀具,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周围同学无共谋、无帮助、无教唆,即便知情未举报,也仅属于道德层面的不作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犯。
因此本案完全排除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承继共犯、片面共犯等形态,结论明确为单独犯罪,这也是法考中最基础、最不会出现争议的判断。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为标准既遂模型,因果关系完整且无中断刑法因果关系是本案最核心、最适合命题的考点,也是法考主观题与客观题的必出内容。
在本案中,钟某某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胸、腹等致命部位,直接造成被害人脏器破裂、急性大出血,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条件说判断,没有行凶行为就没有死亡结果;从相当因果关系判断,捅刺要害部位具有高度致死危险性,通常、必然地会引发死亡结果,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稳定、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同时,被害人被及时送医,不存在任何异常介入因素,医院的正常救治行为未能挽回生命,不属于因果关系中断事由,因此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刑法因果关系完全成立,钟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四、法考必考重点:因果关系判断的七大特殊情形结合本案,假设有特殊介入因素,是考试最容易挖坑的部分。
第一种情形,送医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车祸属于异常且独立致死的介入因素,直接中断因果关系,钟某某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第二种情形,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失直接致死,重大医疗过错属于异常介入因素,同样中断因果,行为人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第三种情形,医院仅存在轻微、正常的救治瑕疵,不影响致命伤发展,不属于异常因素,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定既遂。
第四种情形,被害人具有血友病、心脏病等特殊体质,因伤口流血不止死亡,特殊体质不是异常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依然成立。
第五种情形,被害人遭受重伤后不堪痛苦自杀,自杀原则上中断因果,行为人仅对重伤结果负责。
第六种情形,多人同时捅刺、无法查明致命伤,若成立共同正犯,所有人均对死亡结果承担既遂责任。
第七种情形,假定被害人即便不被捅刺也会即刻因其他原因死亡,现实发生的杀人行为优先,仍成立既遂。五、本案延伸的法考关键考点钟某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因此法院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属于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的顶格量刑,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主观罪过来看,钟某某提前预谋、搜索法律后果、专门埋伏、攻击要害,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或过失,进一步夯实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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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高空抛物,不慎砸中赵某,致其死亡。虽然高空抛物造成伤害的概率很低,但甲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 乙驾驶出租车搭载女乘客。途中,乙选择了一条与手机导航路线不同的偏航路线。女乘客误以为乙要加害自己,迅速跳车,导致重伤。实际上乙没有加害意图。乙的偏航行为与女乘客的重伤有因果关系。C. 丙向李某家放火,李某观察火势不大,便入户抢救贵重物品,不料火势突然变大,导致李某被烧死。丙的放火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 丁盗窃钱某用于治病的资金,钱某悲痛欲绝,自杀身亡。丁的盗窃行为与钱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