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规则》(2026年修正)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规则》(2026年修正)主要修正内容为扩大海事物流规则的适用范围,增加关于仲裁地、反禁止仲裁令申请、协助管理特别仲裁案件的规定,完善和创新仲裁庭组成方式,调整海事物流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费用规定一致。上述调整,旨在更好地服务交通产业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与国际规则融通,打造海事仲裁的中国高地。
2026年3月1日或之后受理的与海事、物流相关的案件,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规则》(2026年修正),按《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规定》计算仲裁费用。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进行的,或者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仲裁的,按照前述《仲裁费用规定》之《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减免5%的仲裁费用,帮助海事仲裁当事人控制争议解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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