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出现因域外法院签发的旨在阻止当事人启动或继续进行仲裁的禁令的可能性,当事人有权事先声明,在收到禁止仲裁令或者相关申请时,授权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转递反禁止仲裁令性质的海事强制令或保全申请,从而最大程度保障仲裁程序顺利推进。
参考海事仲裁领域国际经验和实践新增规定,在仲裁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如以香港为仲裁地)下,在首席仲裁员被指定之前,如果两名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就不指定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则该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有权就全部或部分请求事项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关于涉外海事特别仲裁新制度,《海事物流规则》增加关于协助管理特别仲裁案件的规定,为有需要的中外当事人提供争议解决的多元化选择。
《海事物流规则》的仲裁费用直接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规定》,将该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差异化费用安排的优势覆盖到海事物流领域。
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进行的,或者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仲裁的,按照前述《仲裁费用规定》之《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减免5%的仲裁费用,帮助海事仲裁当事人控制争议解决成本。
请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浏览《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规则》(2026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