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各学校(单位)、市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上级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5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2026〕3号)以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等有关要求(有关文件详见附件1),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现就2025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市教育局设立的“东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镇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市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教研室等)、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申请;以及受理市直属中小学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申请。
各园区、镇(街道)设立的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园区、镇(街道)的中小学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申请。
(二)申报材料受理与评审时间
2025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同步开展。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从即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初级职称的专家评审工作于2026年4月15日前完成,中、高级职称的专家评审工作于2026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人员于2026年3月5日前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3月20日前完成审核。
(三)评审条件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相关规定执行。
2.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业绩材料时段计算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相应规定执行,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3.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 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中小学教师,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中小学教师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 10 年、7 年和 2 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小学副高级教师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单位担任中小学骨干教师,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 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4.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由教师个人在申报表中承诺如实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申报人只需提供2025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推荐与评审程序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22〕30号)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五)其他要求
各园区、镇(街道)、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申报条件、推荐程序、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一是切实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统筹规划。各学校(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师评价改革,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坚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使命,为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保障。要加强统筹协调、系统规划,按照粤人社规〔2022〕30号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二是扎实做好职称评审工作。要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要求,加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师德考核,注重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零容忍”。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入细致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帮助广大教师全面、准确理解职称评审政策,做到应知尽知、能申会申,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落实基层一线教师各项政策。将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要因地制宜,积极落实向乡村教师或援派教师适当倾斜的政策。对《东莞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东教〔2015〕2号)规定须交流任教的教师,可要求在完成交流任教后再申报职称。四是严格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结合中小学教师“市管校聘、镇管校聘”管理改革,合理统筹区域内不同学段各层级教师岗位,各园区、镇(街道)对本辖区内所属公办学校岗位进行统筹管理,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组织竞聘推荐评审,促进基础教育领域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五是鼓励公办中小学开展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的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可实行跨校评聘,申报人通过相应职称评审后,应在3个月内聘用到接收学校,且3年内不得调动(不含组织调配)。
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附件“2025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要求执行。市教育局将加大对正高级教师岗位的统筹力度,各园区、镇(街道)和学校(单位)根据实际推荐符合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的教师,由市考核推荐委员会考察后确定推荐人选。鼓励各园区、镇(街道)和学校(单位)通过跨园区、镇(街道)、跨校评聘的方式进行推荐。各园区、镇(街道)和学校(单位)对照评价标准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条件,填写好《2025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拟推荐人员一览表》,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包括《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和个人业绩成果材料扫描在一个PDF文件中)由所在园区、镇(街道)和学校(单位)汇总后,连同《2025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拟推荐人员一览表》的可编辑版和加盖公章PDF版按工作群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报送要求详见《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有关材料》(附件2)。
各教育管理中心和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要向申报人明确申报纪律,严把推荐人选关,按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逐条逐项严格把好审查关,落实公示要求,认真有序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各教育管理中心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研究制定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具体方案,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健全评委会专家库,创新评价方式,提升工作效率,提高评审质量。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审查、评审工作要求》(附件3)的规定执行,全面做好职称申报、推荐、审查及评审各环节工作。对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人员,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按照市职称申报的统一要求,申报评审中小学高、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单位按要求将职称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详细的申报要求及需要准备的材料,请参阅《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要求与材料目录》(附件4)。
五、做好公办中小学编制外教师和民办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工作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应鼓励公办中小学编制外教师和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职称。在执行相关标准条件时,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应一视同仁。
(一)受理范围:
1. 东莞市公办中小学编制外教师。
2. 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在册的民办中小学教师。
3. 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须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现任教学校任教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人员除按上述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2. 民办学校教师的申报材料统一由所在地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审核受理或上报。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职称评审(考核认定)费每人280元。以上收费统一交到市财政账户,园区、镇(街道)教师职称评审费用由各园区、镇(街道)申请调剂经费返拨到园区、镇(街道),作为园区、镇(街道)评审委员会评审开支,申请的评审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在所属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人员缴交的评审费。不论评委会评审(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申报中、初级教师职称需要委托市教育局或其他园区、镇(街道)评审的,需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委托理由,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将材料交受委托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凡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或材料不全的,不再通知补办。
各园区、镇(街道)各学校(单位)将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材料、市直属学校以及园区、镇(街道)委托评审的材料,在3月31日前,连同申报名单、推荐名单、最新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和不占岗位名册报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临时办公地点:东莞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教学楼702室)。开展评审的园区、镇(街道)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专家评审时间由各园区、镇(街道)确定,各级别申报人数须在4月10日前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人数报送后,各园区、镇(街道)不得再增加申报人员数,超出部分不再确认为有效申报。各园区、镇(街道)评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5月31日。各园区、镇(街道)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和办公室联系电话详见《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和办公室联系电话》(附件5)。园区、镇(街道)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委员会名单需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前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本通知可在东莞教育网(网址:http://edu.dg.gov.cn/)下载。
有关职称申报的相关问题请查阅《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附件6)。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职称评审工作要求执行。
附件:2025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附件.zip(https://edu.dg.gov.cn/attachment/0/389/389893/4497169.zip)
东莞市教育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