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市场主体包括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是指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开展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实现信用信息全链条闭环管控,促进市场行为规范有序。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围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的适用情形、责任分工,以及信用信息构成、采集、公开、异议处理、应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厘清各级部门职责边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信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监督全市工作开展;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和使用;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信息采集工作,强化专业监管支撑。
(二)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本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核心内容构成,并将履约评价信息作为重要补充。上述信息全面覆盖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及履约情况,能综合反映市场主体的管理、服务水平,为信用管理工作筑牢信息基础。
(三)健全信用信息采集公开机制。本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并明确各类信用信息采集的原则和途径。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认定与录入,落实“一数一源”要求,有效避免责任主体不明、数据质量难以保障的问题。信用信息通过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四)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本办法明确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且招标人可按规定拒绝不充分履约市场主体参与投标。同时压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职责,以信用信息应用促进市场主体强化信用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五)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以此提升行业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园林绿化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工作亮点
(一)强化标后履约评价,完善工程全过程监管。针对园林绿化工程标后履约监管薄弱问题,将建设单位对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信息纳入信用信息体系,明确履约评价信息覆盖合同履行、管理水平、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核心内容。通过压实建设单位评价责任,实现信用评价与工程履约紧密挂钩,推动监管覆盖项目全过程。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管控抓手,又能倒逼市场主体强化履约意识,遏制转包分包、承诺不兑现等乱象,保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
(二)实现信用管理主体全覆盖,压实从业人员岗位责任。突破原行业信用管理聚焦企业主体的局限,破解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缺失、履职不规范、责任难以追溯等痛点,本办法明确市场主体既包括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单位,也覆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从业人员,将信用管理延伸至履职个人,压实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履约服务各环节的岗位责任,促进从业人员提升专业素养与诚信意识,增强履约能力,全面强化园林绿化工程全流程管控。
(三)深化招投标领域信用应用,营造诚信竞争环境。本办法明确信用信息可以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同时赋予招标人相应权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程度后,拒绝其参与后续工程投标。通过将信用价值与市场竞争直接挂钩,强化“信用即竞争力”的市场导向,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提升自身信用水平,有助于招标人筛选优质企业、降低交易风险,达到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