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7周年,看深圳破产法庭如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将迎来成立7周年。作为全国首家破产专门审判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设的破产法庭率先探索开展庭外重组实践,建立重组、预重整、重整等多层次市场主体救治及司法程序衔接工作机制,同时立足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对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主与企业债务高度绑定提供了协同解决的路径和方案。
在2025年9月通过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中,深圳法院探索的庭外重组、预重整、个人破产、合并破产、中小微企业破产快审等多项创新探索成果均被吸纳。
作为“创新之城”,深圳如何以法治创新助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让我们来看看深圳破产法庭近期办结的三个案例。
创新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让企业家重获希望
本次破产法修订创设“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机制,为企业与个人债务实质合并清理打开了制度通道,是我国破产制度的重大创新。深圳有个人破产条例支撑,深圳中院融合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审判经验,建立起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协同解决机制,助力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
深圳南方之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之星)成立于2012年,法定代表人为黄运平,股东为黄运平和罗朝霞(夫妻)。该公司长期为商场、超市、银行、国企等大中型企业提供保洁、绿化、消杀、安保、物业维护等服务,客户群体稳定;具有清洁服务行业全套30个资质,能满足市场上绝大部分项目的公开招标要求,受市场认可度高。
2024年3月起,受银行收紧贷款政策影响,南方之星被迫收缩业务规模、寻找民间借贷补充流动资金、维持公司经营,最终于2025年2月资金链断裂,贷款1196万余元大面积逾期违约。南方之星面临银行账户被查封,无法正常收款和支付劳务工资,客户可能解除合同的财务困境;因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民间借贷债权人上门催收,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办公,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为寻求破产保护,南方之星于2025年3月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黄运平和罗朝霞为南方之星的股东,长期共同经营公司,两股东为南方之星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亦投入公司维持经营,黄运平负债总额约1974万元,罗朝霞负债总额约957万元。2025年4月17日,黄运平和罗朝霞以个人名下资产和企业资产混同为由,申请个人与南方之星实质合并重整。
2025年5月2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南方之星、黄运平、罗朝霞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同一破产管理人。2025年11月19日,深圳中院裁定南方之星、黄运平、罗朝霞实质合并重整。重整程序中,经公开招募,南方之星未能招募到合适的重整投资人。考虑到黄运平、罗朝霞对南方之星继续经营具有重要价值,且同意将名下全部资产(保留必要生活支出外),包括12套房产和4辆车的处置价款,未来五年对外投资经营收益和南方之星未来五年的经营收益共计约1043万元,均用来偿还债务,重整计划草案为黄运平、罗朝霞保留了南方之星的股权和控制权。2025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南方之星、黄运平、罗朝霞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在该案中,“企业+个人”债务的协同化解路径,精准契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与企业债务协同化解的立法创新,同时发挥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优势,有效破解企业和企业主深度绑定的债务困局,助力经营者创新创业。
同时还探索“企业+股东”实质合并重整审理模式。法庭针对企业和股东存在资产负债混同、难以区分情形,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审理,企业和股东整体上作为单一的破产主体,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企业和股东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在该案中,对企业经营有重要价值的股东,同意将企业未来一定期限内的预期可支配收入用于偿还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保留其全部股权,为企业后续恢复盈利能力提供重要支撑。
南方之星作为地方就业帮扶的重要载体,各地中标的清洁合同服务项目为435名低学历、低收入、缺乏专业技术就业困难群体和家庭提供稳定就业岗位,其持续经营对保障民生、维护区域经济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制定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助力100多家企业脱困
深圳在全国创新破产快审模式,通过集约指定管理人、预表决方案、同步开展财产查询与资产变价等程序简并方式,破产办理成本下降超30%,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5个月,900多家僵尸企业快速出清,100多家中小企业快速摆脱债务困境、继续经营,促进生产要素高效释放。
成立于2017年的清影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创始人股东认缴出资70万元、持股70%。公司主要业务为医疗领域计算机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和生物制品研制开发等,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运营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
深圳中院发现,清影公司资产总额391万余元,负债总额4604万余元,公司仍在经营中,是典型的高精尖小微企业,具备重整价值,且创始人具有强烈的重整意愿,于是指导该公司申请转为重整。在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债转股或者现金清偿两种方式,选择债转股的,债权按照统一比例转为该公司股权,债转股股东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和优先退出权;创始股东保持经营决策股权比例,负责公司经营。法院裁定清影公司重整两个月后,批准通过清影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仅用2个月时间重整成功。
本案是破解企业重整中“绝对优先权”困境的重要司法实践。绝对优先权要求在重整计划批准时,债权人未获得全额清偿的情况下,企业股东不能享有任何权益。但是,小微企业重整往往难以招募到外部投资人,也没有创始人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有意愿或者有能力维持企业的经营。此时,如果固守“绝对优先原则”,可能会导致小微企业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被迫转入破产清算,股东创业失败,也不利于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世界银行发布的最新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以及联合国贸委会出台的《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均强调小微企业重整程序中对股东权益的适当保留。
本案针对小微企业存续发展取决于创始人股东、债权人与股东利益一致的特点,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创始股东保持经营决策股权比例,以发展公司生产经营;普通债权可选择债权股或者现金清偿。该方式既保留创始人经营决策的股权比例,稳定企业经营发展信心,又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赢得债权人大力支持,仅用2个月时间重整成功,有效保护了一家具备良好前景小微企业的存续与发展价值。
探索庭外重组制度,为困境上市公司找寻出路
当前,上市公司预重整制度已经成为资本市场风险化解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率、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提升资本市场质量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推进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预重整发端于深圳破产审判实践,2017年的福昌电子案是这一做法的成功案例。目前,已有20家大中型企业,包括7家上市公司,通过预重整方式重整成功,另有5家上市公司、1家退市公司、15家大中型企业正在开展重组重整。
本次《修订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庭外协商机制。国家立法层面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正在将分散的指引上升为国家层面规范,从而提升庭外重组制度的规范性、公平性与可预期性。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公司)于2016年上市,在建筑装饰类行业有较大影响力。近期,受房地产行业周期性调整、融资渠道收窄等因素的影响,中装公司陷入严重经营困境。中装公司短期借款超10亿元,拖欠员工薪资超7000万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标的额达6亿元。中装公司资产被债权人申请冻结,项目施工一度停滞,面临退市风险。中装公司的债务化解需求以及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迫切。
2024年6月12日,债权人向深圳破产法庭申请对中装公司进行重整。在预重整中,深圳破产法庭指导中装公司以竞争方式引入符合绿色新能源发展方向的优质产业投资人,并在与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制作包括可行重整方案。 2025年8月19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受理对中装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公司对重整方案进一步优化,最终形成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装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装公司制定了从传统的建筑装饰行业升级为“绿色装饰+数职服务”的企业,再转型为绿色新能源产业的递进式发展转型的经营方案;职工、税款债权均可以全额现金清偿,劳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获得优先保障,普通债权人除从投资人投入的现金以及中装公司非保留资产变现款中获得清偿之外,还可以取得中装公司股票,共享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重整收益。
2025年12月16日,中装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亦高度认同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12月18日,深圳破产法庭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12月29日,中装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最终,中装公司得以化解约51亿元债务,依法保障千余名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并保留180余名职工就业岗位,有效化解债务危机,维护上下游民营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在帮助中装公司卸下原有包袱、实现自身资产负债重组的同时,助推企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进入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赛道。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广东频道2026年1月13日